Re: [新闻] 下药女同事趁昏睡性侵 硕士恶狼赔150万再

楼主: oblivionion (obliv)   2024-09-22 16:50:49
【裁判字号】113,侵诉,46
【裁判日期】民国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裁判内文】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3年度侵诉字第46号
公 诉 人 台湾桃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张立炜
选任辩护人 高烊辉律师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12年度侦字第19198号),本院判决
如下:
  主 文
甲○○犯以药剂强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参年拾月。又犯窃盗罪,处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罚
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编号1所示之物没收。未扣案如附表编号2所示之犯罪所得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
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犯罪事实
甲○○与代号AE000-000号女子(真实姓名年籍详卷,下称A女)因工作结识,并相约于民国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时许在A女位于桃园市龟山区之居所(地址详卷)饮酒聊天,讵甲○○
竟分别为下列行为:
一、知悉苯二氮平类药物属中枢神经抑制剂,具镇静安眠效果,仍基于以药剂强制性交之犯
意,于000年00月00日下午3时许至同日晚间8时38分许间之某时,在上址客厅内,利用与A女
一同饮酒之机会,乘隙将含有苯二氮平类药物成分之胶囊内粉末掺入A女之饮品中,嗣A女因
饮用上开饮品而晕眩欲眠,便躺卧于上址卧室内床上休憩,甲○○待A女因药效发作陷入昏
睡而失其意思决定自由之状态后,即违反A女意愿,以手指插入A女阴道内之方式,对A女为
性交行为得逞。
二、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于窃盗之犯意,于111年11月16日晚间8时38分许,在上址玄
关,徒手窃取A女所有、置于该处鞋柜上方之金元宝1个,得手后旋即离去。
...
㈢酌量减轻其刑之说明(犯罪事实一):
  查被告以下药方式对A女为本件加重强制性交之犯行,致A女身心严重受创,固非可取;
惟考量被告已与A女成立调解,并约定被告应赔偿A女共新台币(下同)150万元,其中100万
元应于113年7月31日以前给付,余款50万元则应自113年8月30日起,按月于每月30日以前给
付10万元,至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而被告迄今均有依约履行,A女亦当庭陈明愿原谅被告本
件之行为,且同意减轻被告之刑度等情,有调解笔录、本院审判笔录及公务电话纪录表可考
(见本院卷第97至98页、第102页、第112页),足见被告犯后已尽力弥补所致损害,堪认本
件此部分纵对被告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实仍有情轻法重之憾,有违罪刑相当及比例原则
,爰依刑法第59条之规定,就被告犯罪事实一部分之犯行酌减其刑。
 ㈣量刑部分:
  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被告仅为逞一己私欲,竟利用药剂使A女陷于昏睡,再
于A女意识不清之际,违反其意愿为本件加重强制性交之犯行,恣意侵害A女之身体及性自主
决定权,对A女造成永难抹灭之身心创伤,复恣意窃取他人财物,欠缺对他人财产权之尊重
,实应严惩不贷;惟念及被告于本院准备程序及审理中坦承犯行之态度,并考量被告已与A
女成立调解并获取其原谅,兼衡被告于本院审理中自陈所受教育程度为硕士毕业,从事医药
保健品解说员,家庭经济状况勉持(见本院卷第111页)等一切情状,就被告所犯2罪,分别
量处如主文第1项所示之刑,并就得易科罚金部分,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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