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已经有《执行死刑规则》,由前司法行政部于一九四八年制定,最后一次则是在二零
二零年由法务部编修
只是就该法第二条第一项:
一、检察官、被告及其辩护人有无已收受确定判决之判决书。
二、确定判决书送达被告及其辩护人有无已逾二十日。
三、有无非常上诉、再审程序在进行中。(按第三项有疑义者,“法务部得将该案件函请
最高检察署再为审核”)
四、有无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程序在进行中。
五、有无书面回复经赦免。
六、有无收受依赦免法规定为大赦、特赦或减刑之研议之书面。
七、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五条(处心神丧失状态或怀孕妇女,且在司法行政最高机
关允准恢复执行前)之事由。
虽然说确实是缺一不可
但回顾一一三年宪判字第八号的内容,却已经发现有瑕疵(即大法官所言的“必须限缩使
用条件”之事)
因此才需要补充相当的限制范围...
所以理论上来说,不一定需要使用专法
只需要把这规则稍加调整,即可符合宪法要义(且也不会再被挑战)。
※ 引述《gs1 (2007/1/4)》之铭言:
: 认真的
: 之前同婚 就推了特别条例来规定
: 现在死刑 大家都不满意
: 怎么立委不赶快推个死刑特别法 或特别条例来抢票呢
: 搞不好10% 立马爬升到25% 下届8席也稳稳了
: 这种主流民意的肥票
: 大家都想抢吧
: 抢到了 不只自己的民调
: 也可以直接攻击对手支持废死的支持者
: 通过死刑特别法 规定死刑流程
: 只要立法理由写漂亮一点
: 考量社会情势又变化了怎样的
: 大法官再不爽
: 也又要重新审一次 对吧
: 都开议了 这种天下掉下来的好康
: 大家都很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