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diegroup (mvp)》之铭言:
: 刚满18岁的郑姓男子引诱未满18岁的小女友视讯裸聊,偷拍对方裸露及抚摸胸部的性影
: 像,被台南地院重判3年8月;另位黄姓男子持手机拍摄未满9岁邻居男童性器官,还侵
: 犯男童,却遭台南地院宣告缓刑。民众质疑“为何偷拍未成年人比性侵严重?”律师罗
: 瑞昌认为,是法定刑度失衡所致。
大概比对了二案所用法规
前案(一一二年诉字第九一三号)用的是修正后的《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三十
六条第三项;而后案(一一三年侵诉字第四十五号)则用修正前的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并
外加《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
相信是因为后者动用到《刑法》的关系,才会导致罪责更重...
不过还有奇妙的一点
撇开因“犯罪情状显可悯恕”,而依法减轻刑责部分不谈,两案律师都有为被告请求宣告
缓刑,但前案中提到是因为“判决有期徒刑期间超过二年,不符合宣告条件”
而后案中则写道,“……复考量被告罹患妄想型失觉失调症,倘入监服刑,除可能加重其
病情外,矫治之效亦有限……”,所以认定刑罚以暂不执行为适当
因此这样感觉看来,“精神疾病”应算入刑度不同的原因之一,只是罗律师没有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