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有小草引用行政诉讼法第12条:
“民事或刑事诉讼之裁判,以行政处分是否无效或违法为据者,应依行政争讼程序确定之。 ”
然后说图利罪的“违背法令”
依照行政诉讼法12条规定
刑事法院针对行政处分在行政法院确定前
不能代替行政法院做出违法与否的决定...
想了一下觉得蛮奇怪的,譬如下面3个例子
情况一:
小明申办租金补贴,依规定可以领2000-8000元不等,结果公务员明知规定如此却直接给了小明16000元。
小草逻辑:涉及行政处分判断,刑庭要先等行政法院判决确定,不能代为认定违法。
导致结果:小明拿了16000很高兴,根本不会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行政法院不会去判断行政处分是否违法,刑庭因为没有行政法院判决没办法认定图利,所以公务员无罪,小明爽拿16000。
情况二:
小明去领三倍券,依规定可以领6000元,结果公务员明知规定如此却给了小明10000元。
小草逻辑:涉及行政处分判断,刑庭要先等行政法院判决确定,不能代为认定违法。
导致结果:小明拿了10000元很高兴,根本不会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行政法院不会去判断行政处分是否违法,刑庭因为没有行政法院判决没办法认定图利,所以公务员无罪,小明爽拿10000。
情况三:
小明去申办新青安贷款,依规定贷款额度1000万元,结果公务员违法超贷2000万元。
小草逻辑:涉及行政处分判断,刑庭要先等行政法院判决确定,不能代为认定违法。
导致结果:小明贷到2000万贷款很高兴,根本不会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行政法院不会去判断行政处分是否违法,刑庭因为没有行政法院判决没办法认定图利,所以公务员无罪,小明爽贷2000万元。
以上三种情况,有没有发现哪边怪怪的?
也就是说
今天只要公务员做出的行政处分
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行政处分
基本上不管是不是违法
依照小草引用行政诉讼法12条的逻辑
最后公务员都没事、民众也不法获益
因为民众受到“有利”的行政处分
基本上不会没事自己去行政法院提诉
自然不会有判决结果
然后刑事法院就不能据以认定“违法”
裁判公务员图利、收回民众不法获利...
这样看来图利罪的判断违法
即使涉及行政处分争议
应该可以直接先由刑事法院就相关法规及事实进行判断才对
第12条提到的情形,应该是案件“已经”有行政诉讼系属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不然公务员每天开绿灯给予违法利益
最后都会因为获益的民众没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案件就不了了之
连违法的公务员都不能用图利罪绳之以法。
那如果用京华城的案例来看
北市府给京华城是“有利”的行政处分
北检北院目前应该也不用等行政法院判决
就可以自行认定是否违法
更何况现在北市府跟京华城也没有行政诉讼
京华城是获益者,怎么可能自提行政诉讼
当然行政诉讼也不可能是北市府提出
所以
涉及行政争议,刑事法院在没有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应该还是能判断行政处分是否违法,不用傻傻的等行政法院判决结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