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嘉义男帮狱友同婚配偶送信 看上他“硬骑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9-17 19:58:30
※ 引述《kent (大屌肯特)》之铭言:
: 记者 林雅婷 报导
: 嘉义市一名林姓男子入狱服刑时认识狱友小华(化名),期间小华拜托林男出狱后转交
: 1封书信给他的同婚配偶小明(化名)并帮他找工作。而林男出狱后照着小华的托付送
: 信给小明,不料他竟藉转交书信为由把小明骗到他住处,霸王硬上弓。事后小明不甘受
: 辱决定报警,案经法院审理,林男依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可上诉。
以下内容参照:台湾嘉义地方法院一一二年侵诉字第十六号刑事判决
直接摘录重点:
一、虽然说是同性婚姻,但检察官在犯罪事实栏中,将被害的成年男子称作“A女”,缘
由是“因其性别认同为女性”。另被告坦承性交次数为“三次”,而非检察官所写的
“一次”,因此经法院作起诉范围之确认后,认定审理的是第二次(住处)部分,第
一次(住处)及第三次(地点不详)则无关本案。
二、前科记录:
┌───────────┬──────┬─────────┐
│ 终审案号 │ 案由 │ 确定结果 │
├───────────┼──────┼─────────┤
│ 最高法院99台上7613 │ 妨害性自主 │ 有期徒刑四年二月 │
├───────────┼──────┼─────────┤
│ 最高法院99台上520 │ 强盗 │ 有期徒刑八年五月 │
├───────────┼──────┼─────────┤
│ 台南地院99简上99 │ 诈欺 │ 有期徒刑三月 │
├───────────┼──────┼─────────┤
│ 台南地院98简2926 │ 窃盗 │ 有期徒刑六月 │
├───────────┼──────┼─────────┤
│ 嘉义地院98诉518 │ 公共危险 │ 有期徒刑三月 │
└───────────┴──────┴─────────┘
以上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月,经缩刑期满执行完毕出监后不到一个月内再犯
法,因此加重刑罚。
三、否认犯行辩词:
被告:
我与告诉人曾经交往过,案发时告诉人到嘉义来玩,当时告诉人主动抱我,而后分别
脱去自身上衣后,你情我愿亲吻后,由告诉人拉我的手去拉告诉人裤子,并且令我使
用润滑液后,引导我以阴茎进入告诉人之肛门,双方为合意性交而无违反告诉人意愿

辩护人:
1.本案仅有告诉人之单一指诉作为证据,且告诉人之指诉内容反复,对于被告实施强
制性交之手段、情节、时间、地点及次数等陈述均不一致。
2.证人即告诉人配偶于本院审理中证称一一零年十二月中出监后,发现告诉人变得不
一样,想抱告诉人时,被告诉人推开,之后,告诉人才告知被强奸之事等语,与告
诉人配偶一一零年七、八月间收到告诉人来信即已知悉告诉人遭性侵之事,有所矛
盾,而非可采。
3.被告上开住处隔音差,且对面有消防局,若遭性侵不可能无法求助。
4.况且本案五月底事发后,告诉人于六月初仍往返嘉义找被告,并与被告共乘机车拜
访证人即被告友人乙○○,见面过程均无异状,显然有违性侵被害人基于恐惧、悲
伤,而试图逃离加害者之常情。
5.此外,被告有金援告诉人及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事实,亦足证被告与告诉人确有交
往事实,而被告嗣后与告诉人分手,使告诉人有挟怨报复之动机。
6.另被告智商为五十七属极低之范围,是被告应符合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
之能力显著降低之情形。
四、是否“合意性交”的见解:
1.证人即告诉人于本院审理中证称:我知悉被告是因甲○○写信请我去载被告出监,被我
拒绝。而被告出监后一直打电话给我,说要拿系争书信给我。第一次与被告见面时是于楠
梓车站,而后被告以转交书信为由要求去我住处。数日后,被告以LINE联络我要我至嘉义
找被告拿系争书信,我便搭乘火车至嘉义车站并与被告第二次见面,被告便骑机车载我到
被告上开住处,进入房间后被告以“如不配合就让妳老公在监狱里不好过”等语威胁,并
将我压制于床上使我呈趴着姿势,再以生殖器进入我肛门及口腔内抽插数次,对我强制性
交得逞。而我于当日返回楠梓等语明确。
2.虽证人即告诉人就其遭受被告性侵害情节,先于侦查中证称:110年5月被告说要介绍工
作给我,他主动打电话给我,但我不要,他到楠梓火车站要我去接他,他说要拿我先生的
信给我,我接到他时,将他载回家,但他拿不出信,之后他动手抚摸我,还有拿饮料给我
喝,喝完我就开始晃神。我意识不清,他开始脱衣服,将我压在床上,裤子扯破,我无力
反抗,他有打我头,我耳鸣,但没有验伤,他说我不跟他配合,他会让我先生在监狱不好
过。性侵完后,我叫他走他不走,他说早上再走,到晚上他又开始脱衣服,自己自慰,叫
我吃他精液,但我拒绝,直到隔天早上才离开,还一直要拿钱给我,我不要,就强留在我
家不带走等语。复于侦查中写信予检察官陈称:我当时在凤山长庚医院工作,工作时,看
到陌生手机号码,被告叫我去找他,叫我载他回嘉义,我说我不要,他说要拿系争书信给
我,他说他要回嘉义了,当天晚上,他又打电话来说他跟我老公在监狱乱来,我心情不好
,他说他要坐车来陪我聊天,又说要把系争书信给我。叫我去楠梓火车站接他,要我去找
他拿信。说没有去载他,他要让我老公在监狱内不好过。我去载他,是为了拿信,他就载
我去全家买酒跟饮料,后来他直接载我回家,他不离开,我喝了他买的饮料,他逼我喝酒
,我就晕了,开始脱我衣服,对我强奸,并硬逼我帮他口交,要我吞下他的精液,我说不
要,并且吐出他的精液,他就出手打我的头。他都不离开我家,他拿新台币(下同)1500
元给我,说不要把这件事情说出去。他回到嘉义,又打给我,叫我东西收一收去跟他住,
系争书信始终没有给我,都打电话骚扰我。我在5月底过去嘉义拿信,他没有给我,一直
拖我的时间,拿饮料给我喝,我就晕倒了,又再次强奸我,将生殖器塞入我的嘴巴,出手
巴我的脸,叫我吞下精液,我说不要,他又强硬脱下我的裤子,再次强奸我。他叫我闭嘴
,不要说话,叫我不要出声,外面的人没有进来查看,他就一直把我困在他家,不让我离
开,说要录影,叫我跟他交往,直到他去上班,将门上锁,我只能在他家内。期间我有偷
走成功,但又被他抓回去。系争书信我只看了一下,他叫我撕掉,如果不听他的话,就叫
认识的人让我老公在监狱不好过。当时我也不知所措,只好听他的话把系争书信撕掉。他
又不让我离去,他去上班,又锁门,期间他有出钱买东西给我吃,我不吃,他逼我吃。后
来我偷跑出来,向嘉义火车站,他骑车从后面跟上,要我上车,说要带我去,我说不要,
路上很多人看,他就离开。后来,打来问我在哪里,我向他说在火车上了,又向他说我要
报警告他强奸我多次等语。再于侦查中称:第一次碰到被告是在楠梓火车站,当时没有载
他回家,有随他去嘉义,为了要拿信,没有拿到信,到了嘉义,他骑机车载我去他上开住
处,就对我性侵。性侵我之后,就不让我走,当时我头脑混乱,没有离开,之后我去嘉义
火车站要跑去高雄,他又再骑机车将我载回去。忘记何时离开被告住处等语。  
3.细绎告诉人于侦查及本院审理时历次所述对于被告犯行之次数、情节均有所出入,惟酌
参告诉人本身具有轻度身心障碍身分,此有告诉人身心障碍证明影本、大同医院诊断证明
书(见侦卷台湾嘉义地方检察署密封资料袋),及高雄市○○区○○○○○○000○0○00
○○市○区○○○00000000000号函暨所附附件在卷可稽。是告诉人能否如一般人依据时
序、逻辑清晰描述其所经历之事物,本已可疑。而本案嘱托冬青心理治疗所鉴定人金融临
床心理师就告诉人之作证能力、证词可信度及身心障碍与智力程度对本案行为之影响进行
鉴定。其中,就告诉人作证能力部分,评估结果略以:告诉人领有轻度身心障碍手册,但
依据大同医院于112年10月30日诊断书,注明告诉人目前整体智能程度落于中度智能不足
水准,心理测验报告中指出告诉人理解能力弱,表达缺乏组织性,偶有前后矛盾,需多加
澄清。大同医院心理测验报告指出告诉人语文理解能力,语文概念形成能力和从特殊事件
中找出一般性规则之逻辑抽象思考能力不足,及评估过去经验和实用知识能力、组织及推
理能力不足。在工作记忆能力方面,告诉人记住简单讯息进行内在操作能力表现不足,算
数能力不足。又告诉人可以理解在其生活范围内经常出现的事物,然虽可指称一般生活中
之事物,但仍会出现过度简化,无法精准描述事物的状态。其对词汇的使用上并不精确,
关于“性行为”、“性骚扰”、“强奸”以及“强制性交”等名词使用之定义,皆无法完
全正确使用,因此在某些重要的词汇使用,皆需要确认其对该名词之实际内涵,而不是直
接以一般之理解假设告诉人也是用相同的概念在表达意见。综合来说,若告诉人被询问的
问题是在个案的理解能力范围内,并且持有该问题之记忆,个案即可回答,但会比较杂乱
,缺乏条理;也就是说,告诉人虽具备作证的基本能力,但无法提供相关事件完整且按照
时间顺序的说明,在说明事件细节时,需要询问者协助其按照时间顺序说明。告诉人之智
能处于中度智能障碍的范围,依据其目前实际的认知功能,当事件发生的次数超过1次时
,即无法确实回答事件发生的次数(但告诉人可回答事件只有发生1次或是比1次多),也
无法按照年、月、日来回答事件发生的时间点,以及无法使用时间单位来回答事件持续时
间的长短,但其认知功能可分辨白天和晚上,上午、中午和下午等概念。其具有分辨想像
与现实的能力。其可辨认身体的一般部位,以及隐私部位,包括胸部以及男生的生殖器;
也可以分辨不同的地点和人,也可以分辨主要的颜色。告诉人在被询问过程当中,当情绪
比较焦虑或激动的时候,表达就会受到情绪的干扰,而比较容易出现在不明题意或是不确
定答案时,会冲动地回答。因此在受到情绪的干扰时,其作证能力会受到情绪影响而下降
,陈述细节的能力会受到干扰。因此即使是在其能力范围内,如果其在情绪激动时被讯问
,较无法对疑似性侵害事件以自发性的方式提供相关细节。整体而言,告诉人的情绪状态
符合其陈述之内容,并且其陈述方式与语言表达也符合其认知发展状态等语,有该所113
年5月17日冬字第11300011号函附鉴定人出具之司法鉴定报告在卷可考。是告诉人具备作
证之基本能力,惟受限于其认知功能,无法确实回答事件发生次数、较为精确之时间,甚
至回答之内容杂乱、缺乏条理,并且在讯问过程中容易受到情绪干扰。而经本院提供告诉
人于侦查中111年9月21日、12月6日检察官前所为陈述之录音录影档案,委请鉴定人就证
词可信性进行鉴定,鉴定人亦就该2次告诉人陈述是否受其身心障碍、智力程度之影响,
提出说明略以:告诉人为中度智能不足,其对于事件经过之细节的记忆,相较于其他智能
正常的个案,会呈现细节相对较少,以剧本式记忆为主。此外,告诉人疑似性侵害事件发
生多次,而事件发生为单次或多次对记忆会产生不同之影响。相较于单次的事件,多次事
件的细节较易混淆。在多次事件中,大脑在进入中长期记忆历程时,为了促进记忆的有效
率储存,大脑会自然地对每次的事件细节作整理归纳,类似的或是大部分都有发生的细节
会被加强,形成脚本式的内容,因此告诉人会记得某些重点,但未必能清楚区分每一次事
件中细节的不同之处。此种记忆状态,在智能较差的告诉人身上会更为明显,受限于较差
的认知处理功能,大脑会使用较简单但有效能的方式归类处理多次事件中的细节,以减少
大脑在储存记忆时之负担,但也相对容易造成不同事件中细节的混淆或缺失。根据告诉人
在检察官侦讯之证词陈述,个案在细节的不一致之处,较有可能是因为告诉人的记忆状态
受到认知功能的限制,对于发生多次的事件,采取了较精简的方式处理及储存记忆,因而
影响了个案在每个单次事件中细节的精准度。此外,个案在两次的检察官侦讯中,呈现情
绪较不稳定的状态,基本上告诉人的情绪状态也会影响提供证词的能力等语,亦有上开司
法鉴定报告可参。另参酌告诉人于侦查时所作之证词,于111年9月21日侦查时第一次之证
述中,检察官讯问时仅笼统式的讯问案情经过,并无区分被告何次之犯行而为讯问,亦无
协助告诉人按发生的时间顺序排列而为说明。于111年12月6日侦查时第二次之证述中,检
察官讯问方式系直接将事实嵌入于问题内并借此询问告诉人是否为真,在告诉人受鉴定认
因中度智能障碍而无法就事件先后顺序及次数明确区分之情形下,侦查时检察官以前述方
式讯问告诉人所得之证词是否具有可信度,已有疑义。是告诉人分别于检察官侦查中及本
院审理中,曾就其遭受被告性侵害之情节,为次数、情节等细节虽为互有歧异之说明,然
参诸上开鉴定人之说明,及告诉人本身囿于智能障碍者、陈述能力本即有限之情形下,上
开告诉人于侦查中检察官前所为之陈述,以及上开自行写信与检察官之内容,均欠缺受有
司法询问专业训练之司法询问员协助询问。是于无从有效掌控告诉人陈述情绪是否稳定、
欠缺同理告诉人智能障碍之询问技巧,或欠缺同理智能障碍者而设计问题之组织、架构能
力之情形下,告诉人上开于侦查中之言词或书面陈述,即可能出现不够精确,甚至混乱、
欠缺条理,乃至于乍看之下前后迥异、矛盾之情形。准此,告诉人上开侦查中所为之言词
或书面陈述,显然于一致性或完整性上,相较具备专业司法询问员即鉴定人协助询问之审
理中陈述,较为欠缺,而应以其于审理中之证述,较为可采。
4.另关于告诉人于112年12月18日本院审理中证述之可信性,鉴定人先于审理中证称:告
诉人在不同询问历程中证词不太一致的情况,告诉人并无能力明确使用年、月、日标定事
件时间点,但可依照事件发生的顺序而为排列,因此可能会发生其所想与我们所问的事情
有所不一致之情形。另影响所及还包括次数部分,告诉人有一个非常简单的减法运算能力
,但不是很好,次数一旦多了以后,她可能就混淆,在回答次数上,她最保险有的能力是
她可以说明这件事只有发生1次或比发生1次还多,但当她发生比1次还多的时候,她就会
有困难说明到底几次。另外,本来我们记忆就容易去调整后制,我们可能把比较像的事情
凑在一起去让我们的记忆空间可以少一点,我们没有办法一次一次记得很清楚,所以如果
我们询问时是针对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告诉人有可能在里面会有非常多的错误,这
不代表她在说谎,而是她的记忆里面出来的东西本来就不是能够1、2、3、4照顺序排好。
在她的记忆中,她可能会把后面3次变成1个,所以那3次里她说不出有何不一样。这是她
记忆的限制,而不是证词有问题、不可信。以告诉人的智能状况的话,她的记忆里面出来
本来就应该以一个主轴来看,不是看细节,她的主轴并没有偏差等语明确。鉴定人复提出
鉴定结果略以:在一般特征中,告诉人陈述的架构是一致并且合逻辑的。在侦讯时,告诉
人证词没有刻意受到引导或是胁迫之迹象。告诉人对于事件发生之地点和情境,以及疑似
加害人之行为表现,能够提出细节加以说明。在所提供的细节内容,告诉人提供情境架构
的说明、互动的描述、对话内容、非预期的状况(房东敲门),以及对自己心理状态及对
加害人心理状态的说明,在疑似性侵害事件之特质方面,告诉人所陈述之性侵害事件之内
容与一般此类事件类似,无特殊奇异之处。综合告诉人自发性陈述在对事件描述时之一致
性,以及非有计划性之组织陈述的内容,人为假造之可能性低;另外个案的自发性陈述中
,并没有接受暗示之迹象,也未出现说谎之动机,告诉人可承认自己记不清楚或是不确定
其正确性。再加上告诉人拥有符合事件情境之情绪状态,所使用之字汇及所呈现之知识符
合个案发展的能力,告诉人在本院审理讯问中关于疑似性侵害事件的对象、大致的时间和
地点,事件发生相关情境,身体接触的形式,皆有自发性陈述。告诉人关于疑似性侵害事
件自发性的陈述内容为疑似加害人将生殖器插入个案肛门,以及口交;发生地点是个案家
中及疑似加害人住处。受限于个案的认知能力,告诉人可以说明事件发生时与其他事情的
相对时间顺序,但无法完整的以年、月、日指出确实的日期。因此评估告诉人关于疑似性
侵害事件陈述中,其指称此事件发生的大致时间、地点和 对象,形式为肛门插入及口交
,这些部分的证词可信度高等语,均有上开司法鉴定报告可资参酌。是囿于告诉人身为智
能障碍者,其作证陈述能力本有其先天之侷限,自无以强求就其生活中所经历之事物,钜
细靡遗、完整无误而为陈述。告诉人既然以其有限之认知、记忆、表达能力,于本院审理
中,借由专业之司法询问员协助询问,而为上开主轴一致之被害情节陈述,并经鉴定其证
词可信性为高之结论,是告诉人于本院审理中之证述,应为可采。被告于上开时间、地点
,系以上开手段违反告诉人之意愿,而以上开方式,对告诉人为肛交、口交等之性交行为
,应堪认定。辩护人为被告辩称:本案仅有告诉人之单一指诉作为证据,且告诉人之指诉
内容反复,对于被告实施强制性交之手段、情节、时间、地点及次数等陈述均不一致等语
,显系未能顾及告诉人身为智能障碍者之身分,认知、陈述能力均与一般正常人迥异,而
未可采纳。
5.依证人即甲○○于审理中证称:被告出狱后,我一直寄信给告诉人都没有回信等语无误
,此有高雄监狱112年5月24日高监戒字第11210001780号函及附件存卷足参。又证人即甲
○○于本院审理中证称:告诉人在没有被欺负之前是乐观开心的人,我110年12月中出监
后,发现告诉人跟以前变得不一样,因为我刚出监,回到家要抱告诉人时,她把我推开,
我就问她为何要把我推开,她就开始说她被强奸的情形等语。参以告诉人于案发后明显有
忧郁症状,并分别于111年11月7日、28日、12月19日、112年1月9日至大同医院就诊,并
主诉过去曾被性侵因此导致情绪不稳,对外在事物容易负向解读,及因加害者不愿承认致
其心情受影响,而反复想到此事导致失眠等情,分别有高雄市政府社会局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防治中心112年5月23日高市家防性密字第11270908800号函附个案辅导报告、大同医院
112年6月12日高医同管字第1120502525号函附案件回复表、诊断证明书在卷可稽。可见告
诉人于本案案发后有负面思考,甚至逃避配偶亲密接触,情绪低落而呈现于生理上之真挚
反应,与其就医时之自述其遭受性侵害之反应,确属相符。辩护人虽为被告辩称:证人即
甲○○于本院审理中证称110年12月中出监后,发现告诉人变得不一样,想抱告诉人时,
被告诉人推开,之后,告诉人才告知被强奸之事等语,与甲○○110年7、8月间收到告诉
人来信即已知悉告诉人遭性侵之事,有所矛盾,而非可采等语。惟证人即甲○○上开关于
告诉人情绪或接触之变化,应系甲○○出狱后,实际接触告诉人所得悉之亲身感受,而之
后告诉人告知被强奸之情形,应系指告诉人告知其较为详细之性侵情节。此观诸告诉人寄
予其配偶之书信中(此部分仅作为驳斥被告辩解之弹劾证据,与证据能力无涉),均仅告
知遭受被告性侵,而未有较为具体、详细之情节描述,即可推知。是辩护人上开辩称应系
误会。
6.从而,告诉人于本院审理时,虽然囿于其智能障碍者之认知、记忆、表达能力,而无法
就其遭受性侵害之时间、情节,钜细靡遗,详为说明,然其就遭受性侵害之情节主轴,于
专业司法询问员之协助询问下,业已证述明确。而其遭受性侵害之忧郁、负面倾向反应,
亦有相关证据可资佐证。是被告于上开犯罪事实栏中所载之时间、地点,对告诉人以上开
所述之手段,违反告诉人之意愿,并以上开所载之方式,对告诉人为肛交、口交之性交行
为,可堪认定。被告辩称:其与告诉人曾经交往过,案发时告诉人来嘉义玩而至被告上开
住处,双方合意性交而无违反告诉人意愿等语,乃被告卸责之词;辩护人为被告辩称:被
告与告诉人确有交往事实,而被告嗣后与告诉人分手,使告诉人有挟怨报复之动机等语,
均不足采信。
被告虽辩称:其曾与告诉人交往,其与告诉人发生性交行为,均系合意等语。然细核被告
关于是否将系争书信交予告诉人一节所为之供述,被告先于警询时陈称:其与告诉人于楠
梓车站见面时已将系争书信交予告诉人等语。又于本院准备程序时称:在楠梓已将系争书
信交予告诉人,但告诉人不看等语。然于本院审理程序时改称:其于楠梓拿系争书信给告
诉人时,告诉人不要拿,她叫我先带着,她说到时候来嘉义时再跟我拿。后来,她来嘉义
,我跟她性交完,我又拿给她,我说这封信看要如何处理,当时她躺在床上,她把里面的
信抽出来,拿着远远地看,然后她就撕掉了等语。是关于系争书信是否交予告诉人,如此
单纯之事实问题,被告之陈述前后矛盾,甚至于本院审理中叙述交付系争书信予告诉人时
之情境,描述甚为具体,然却与其于警询、准备程序之陈述,大相迳庭。是其陈述是否可
信,显有疑虑。
五、其余排除犯罪嫌疑的见解:
(一)不符合性侵害被害人之典型反应部分
1.辩护人辩护意旨,显然仍存有性侵被害人于遭受性侵时应大声呼救反抗之迷思。于司法
实务上,并非所有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均会于遭受侵害时加以反抗。现实之环境常使被害
人处于孤立无援之状态,反抗或求救是否使自己陷入更危险之境地,实无法预见。且上开
司法鉴定报告亦记载:告诉人在某些情境为何没有积极逃跑之行为,根据心理学理论,当
人处于具有压力和威胁性的情境时,为了保护自己,会出现所谓的“战斗,逃跑或因恐惧
而无法行动”的反应。亦即,当告诉人处于压力情境下,会采取的行为模式,其可能性包
括留在现场反抗或战斗,或是逃离现场,或是因过于恐惧而无法战斗或逃跑。因此,即使
告诉人在心理的想法上并不同意,但其采取的行为策略,并非只有抗拒此一模式,告诉人
会采取的策略,会受到其能力,以及其对于当时情况的评估,而有多种可能性。因而,告
诉人若是评估自己没有战斗或逃跑之能力或可能性,就不会采取可能会激怒对方的方式,
以试图减低对方可能会对自己造成的伤害等语。辩护人上开论点,显然罔顾不同受害者面
对加害事件所表现之不同反应,亦显然忽略告诉人乃智能障碍者,其面对加害事件之反应
,更非可与一般正常人等同视之。是辩护人上开辩解,立论偏失,尚非可采。
2.关于系争书信对于告诉人之重要性,业据证人即告诉人于本院审理中证称:(问:……
妳是真的觉得有可能如果妳不配合的话,他真的会受伤或是死掉,所以妳还是会愿意配合
,因为妳不想要他受伤?)不是愿意,我没有拿到那个信,我就是坚持那个信。(问:妳
其实还是希望他可以好好的,妳不希望他死掉?)不是,我还没有拿到信你就死掉,那我
找谁拿。(问:那封信真的太重要了?)是。(问:为何为了信那么委屈?为何不放弃跟
被告要信,就直接去问老公是什么事或请他再写一封?)妳也不知道我的状况,我又不是
正常人,我的想法就是一直坚持拿信,而且我老公委托被告帮我找工作,我是想要在外地
工作,我想说他帮我找工作,但他也不带我去找工作,整天一直把我强奸,一直不拿信给
我,是谁的问题,为什么一直讲说我为什么要坚持拿信。我从小到大某些事情会很坚持等
语明确。而观诸告诉人上开接受司法询问员询问关于被告以死要胁之相关情节时,告诉人
突然主动提及“坚持拿信”一节,并于司法询问员再询问何以坚持拿信一节,告诉人即为
上开情绪较为激烈之反应,足征告诉人对于坚持向被告拿取系争书信一节,应非矫饰造作
。且告诉人亦于本院审理中证称:(问:妳跟被告之间开始有那么多的联系就是因为那个
信个关系,等到那个信他撕毁之后,妳也就一点顾忌都没有,所以妳也就没有再跟他有一
些往来?)是。撕毁信的时候,我就一走了之等语。足征,告诉人当初确系因拿取系争书
信之故,而不断与被告进行接触。又上开司法鉴定报告,就告诉人何以执著系争书信一节
,亦有详细说明略以:告诉人虽有自己的想法和逻辑,但不尽完善,且告诉人相当固著于
自己的想法,其对自己这个状况也有所察觉,表示自己从小就很坚持。告诉人将取得其配
偶系争书信,以及透过疑似加害人找工作等评估为较重要之事项,其重要性凌驾于再次受
到性侵害之可能性,因此告诉人采取的策略,是为了达成最重要的目标,而没有优先避免
自己被再次性侵害,此为告诉人在认知思考中所做的决定,此一思维显示告诉人的讯息处
理及问题解决能力差,也具体呈现在个案在第一次被性侵后,仍旧与疑似加害人联系及见
面等语甚详。是告诉人因智能障碍,于认知能力受限,且问题解决能力较差之情况下,为
了坚持拿取系争书信,或被告承诺为其找工作,因而不顾自己遭受性侵害之对待,一再与
被告接触,甚至与被告共同拜访证人乙○○时,表现一如平常,而未积极求救或脱逃,均
非不能想见。是辩护人上开所言,仍难据以为被告有利之认定。
(二)诬陷被告部分
证人即告诉人虽于本院审理中证称:被告曾要给我1000元,他叫我坐车去嘉义,我说没钱
,他汇1000元要让我坐车去嘉义,为了去嘉义拿信,我就拿了他的钱等语。或于侦查中写
信予检察官所述:被告跟我说1500元给我,不要将这件事情(指被告与告诉人发生性交行
为)说出去等语。是姑且不论告诉人所提及之1000元、1500元之数额、事由,何者属实,
而综观被告交付告诉人上开数额金钱之事由,不外系提供车资或封口费,均迥异于一般持
续一段时间、供作生活照料费用之“金援”。又辩护人未能具体提出相关证明以实其说,
自不能仅以被告曾因特殊事由交付告诉人寥寥金额1次或2次,即认为被告与告诉人间存在
“金援”关系,而推认其等有交往之事实。再者,辩护人辩称被告与告诉人曾有交往事实
等语,除经告诉人坚决否认外,另观诸被告与告诉人案发后对话纪录(侦卷后所附光盘存
放袋。辩护人虽主张此项证据与本案无关并无调查必要性,本院予以肯认,并未作为认定
被告涉犯上开罪行之积极证据。然此处系作为驳斥辩方辩称之弹劾证据,自不受证据能力
相关法则之拘束),自6月28日之对话纪录,曾显示“(被告)你能不能加我的LINE因为
我很少在这里聊天你加我的LINE好吗”;8月11日之对话纪录显示“(被告)你有打电话
给我但是我那时候没空对不起没接到你的电话你能加我的LINE吗”、“(告诉人)你怎么
会知道我的IG???”、“(被告)我住嘉义市、我们可以互相加赖吗、不然我很少在这
里聊天”。且被告于之后(110年8月13日起)陆续传送自拍照、讯息予告诉人,告诉人则
于不堪其扰后回复“丙○○,对我骚扰,传不雅照片影片我都截图,下来我家刚好附近有
警察局”。是由上开对话纪录可知,被告于传讯息予告诉人之时,并不知悉其所对话之对
象即为告诉人,此亦据证人即告诉人于本院审理中证称:那时候我离开时已经翻脸了,我
是我的IG,有照我自己遮住脸,当时我身上有戴黄金项链,他就来密我说想要认识我,就
开始来骚扰我,后来跟我要LINE,他加我的LINE就开始讲一些有的没的。他不知道是我,
以为我是别人,我没有用我的照片,我用别人的照片等语明确。倘如被告确与告诉人曾经
交往,关系应较一般常人更为密切,何以不知悉告诉人所使用之社群媒体帐号,甚至有误
认告诉人为他人之情形?况且,当被告于上开对话纪录中,要求告诉人当其女友时,告诉
人果断拒绝,并回以“我跟你都是不熟的人为何要这样说”、“什么叫不熟在一起就会很
熟了”等语。果若被告所言两人曾经交往属实,则被告向告诉人示爱时,告诉人岂会以“
两人均不熟”为由拒绝?况告诉人如因被告分手而心有不甘,衡情应由告诉人向被告挽回
感情,并且请求被告再次与其交往,惟观之上开对话纪录,反而为被告向告诉人请求交往
而与常理不符。是由上开对话纪录,均足征被告所言不实,辩护人上开辩称,殊无足采。
(三)智商低部分
观之彰化基督教医疗财团法人鹿港基督教医院(下称鹿港基督教医院)对于被告进行之心
理衡鉴检查报告中显示:被告经智能评估后认全量表智商为57,整体智能表现与同龄相比
位于非常低范围,个案的知觉推理表现位于同龄很低范围,工作记忆、语文理解及处理速
度表现位于同龄非常低范围而疑似智能障碍。复经电脑化神经心理测验而对注意力功能为
衡鉴,认被告注意力集中上有困难,且有部分证据显示在冲动性及警觉性方面较有困难等
情,此有该院113年1月9日一一三鹿基院字第1130100045号函附诊断书、心理衡鉴检查报
告在卷可稽。被告并于113年8月7日本院审理程序中表示:我是心智缺陷的人等语。然查
,被告于112年12月18日本院审理程序中,经本院询问其是否为身心障碍或心智缺陷而无
法为完全之陈述时,被告答称不是等语。且观诸被告于本案警询、侦查及本院之历次程序
,询答过程反应正常,且均得以针对询问内容充分理解并切题回复。再者,观诸本案犯罪
情节,虽非属智慧型犯罪,然利用甲○○ 转交系争书信之机会,一再利用告诉人对于系
争书信之执著,又见告诉人软弱可欺,诱骗告诉人前来嘉义而为上开犯行,纵使被告经鉴
定疑似智能障碍或智能障碍,然其上开所为亦应迥异于一般智能障碍者无法辨识行为违法
,或辨识行为违法能力有所减低之程度。况依据被告接受嘉义市政府刑后身心治疗及辅导
教育,其中多次辅导教育纪录表中记载被告过去有EMT执照、从事铝门气密窗工作、抓捕
绿蜥蜴、投资瓦斯行、开代销公司、抽佣金、有自己电商网站、从事居家看护派遣业务(
抽成)(见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12年度声保字第230号影卷),是依据被告出监后之工
作经历多元,衡情应非无法理解一般日常生活、社会规范之人所得胜任。且被告曾因强盗
、妨害性自主、诈欺、毒品等案件,经法院判处罪刑确定之纪录,其于接受国家刑罚执行
后,自应可知悉类同之性侵害行为应为法所不许。是纵使被告经心理衡鉴判断为智能障碍
或注意力难以集中等情,仍难认被告有何辨识行为违法能力降低或毫无辨识行为违法能力
之情形。辩护人上开所辩,尚不足采。则辩护人请求本院为被告进行是否符合刑法第19条
第2项所示情状之鉴定,本院依据上开说明,认为被告应无符合刑法第19条第2项之情形,
业已明确,故辩护人此部分证据调查之声情,尚无必要,应予驳回。
六、科刑调整
1.责任刑上限之确认
审酌被告与告诉人素昧平生,仅因受托付转交系争书信与告诉人有所联系,且被告为成年
人,当知与他人相处互动,应谨守相互尊重之底线,与他人从事亲密行为更应征得他人之
同意后始得为之,竟将告诉人之性自主决定权及心灵感受视如敝屣,仅为满足个人一己性
欲,即对告诉人为上开犯行,所为实非可取。且被告对告诉人强制性交之行为态样,并非
仅单纯以违反告诉人意愿之方式,而系以上开强暴、胁迫方式,犯罪手段较仅以违反被害
人意愿方式为性交行为者粗暴。案发后致告诉人患有适应障碍症合并忧郁及焦虑,情绪低
落不稳,对外在事物容易负向解读,不易与他人再次建立亲密关系,身心受创甚钜,平时
生活陷入一团乱,迄今仍未回复至案发前之状态,此有告诉人于本院审理时证述、上开大
同医院案件回复表及诊断证明书可凭。是被告所为犯行已不仅在告诉人心理上造成难以抹
灭之阴影,而严重危害其身心健康。被告将告诉人当作其发泄性欲对象之犯罪动机、行为
,为社会道德、法理所不容,应严予非难。并审及被告犯行所为肛交、口交之手段。本院
认为被告涉犯上开犯罪事实之责任刑上限,于经考量累犯事由加重其刑后之处断刑(3年1
月至15年)间,应为有期徒刑6年6月。
2.责任刑下修
除构成累犯之前科外(此部分不重复评价),根据被告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被
告具有杀人未遂、窃盗、强制猥亵、诈欺等前科,可见被告平日素行不佳,具法敌对意识
、反社会性。……另参酌被告于110年0月00日出狱后至000年0月间接受嘉义市政府长期施
以身心治疗及辅导教育,并就受刑人于处遇期间表现情形进行一般性评估后,再由依法组
成之评估小组召开5次评估会议,针对处遇期间评估量表进行鉴定,结果记载略以,被告
出席率约75%、参与度尚可,员警对个案综合评估认受刑人对再犯之被害人施加暴力,对
警政查访态度显得不在乎;又依据再犯危险评估工具评估结果,静态危险因子中使用静态
99量表评估性再犯分数4分,危险等级属中高,动态危险因子中(1)使用稳定动态危险评估
量表,前半年分数为9分、后半年分数为5分,危险等级各分属高、中低(五年内再犯率为
26%,10年内再犯率为31%),(2)使用急性动态危险评估量表,前半年分数8分、后半年分
数5分,危险等级各分属高、中低,评估小组于受刑人处遇期间共召开5次评估会议,第1
、2次评估会议结论认被告属于中高风险再犯级数,第3次则调升再犯风险为高,第4、5次
均决议不调降再犯风险,整体评估受刑人出监后再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手法为诱骗方式,
对案情避重就轻,建议移送法院裁定接受强制治疗等语,有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12年
度声保字第230号裁定、卷内个案汇总报告、嘉义市政府112年2月24日府社工字第1121603
867号函附卷可参。可见被告经过历次评估会议后,认定其再犯风险为高,且不予调降,
并经法院裁定以强制治疗方式降低其再犯风险,目前即在鹿港基督教医院进行强制治疗,
以医疗手段达到早日复归社会之目的,应认有更生改善之可能性。是依据上情,整体评估
被告之年龄、劳动能力、生活情形、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及品行等一般情状后,认其仍有
社会复归可能性。然考量被告于警询、侦查及本院审理时均全盘否认犯行,并以“双方曾
有短暂交往而为合意性交,告诉人因不甘被分手而挟怨报复”矫饰卸责,犯后态度不佳,
无从令本院察觉其有何悔悟之心,已对告诉人造成二度伤害。且未诚心向告诉人道歉,及
赔偿告诉人可能所受之损害,故综合有利或不利之因素后,认为本案犯行据此各下修调整
责任刑幅度6月为适当。
从上述情节看来,双方都在智能上有一定的问题
因此这样“同床异梦”的性行为,能不被视作有诡计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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