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20%容积奖励没违法!”民众党图表详解

楼主: Neymar (内马尔)   2024-09-17 18:01:00
先不论台湾省实行细则是否台北市不能套用
内政部之前提出草案修正时
可是这样说的:
https://i.imgur.com/7uxI5j6.jpeg
容积奖励的种类繁多,有以下几点
1. 法律与法规命令
2. 自治条例与自治规范
3. 都市计画书
所以内政部早期就认为
都市计画本来就是其中一种方法。
再加上下面这条
https://i.imgur.com/j9eUKwP.jpeg
要怎么判定违法
实在是一件很有趣的事。
※ 引述《z3645230 (请输入新暱称有中华民国s)》之铭言:
: 回一下台湾省施行细则34-2条文字解读
: 你回复的分号但是( ; )
: 其实大致方向没有错
: 但是正确解读应该是“表其前后词句具同一地位。”
: 这是依据“法规标点符号用法表”
:

: 所以看到这边
: 我们可以说分号后面提到“或符合下列条件者,得于法定容积百分之二十限度内放宽其

: 但是重点来了
: 前面所述情事是指什么
: 这边我们要再看“者”这个字
: 再看一次34-2全文
: “都市计画范围内屋龄三十年以上五层楼以下之公寓大厦合法建筑物,经所有权人同意

: 依照“法制用字、用语之补充”,序言有“者”字,各款不再使用“者”字,反之亦然

: 这里代表“者”就是当前面有“阐述的主体”时,后面不需再赘述。
: 也就是这条法规一定是规范某个“主体”
: 以34-2来看
: 规范的主体是指“都市计画范围内屋龄三十年以上五层楼以下之公寓大厦合法建筑物,

: 主体后面则是需要符合的条件,分成两项:
: 1.得依该合法建筑物原建筑容积建筑 。
: 2.或符合下列条件者,得于法定容积百分之二十限度内放宽其建筑容积。
: 也就是上述两项依照“法规标点符号用法表”,为相同地位,也就是原po你说的是不同

: 但是大前提就是“主体”还是需要符合,34-2所规范“者”,就是都市计画范围内屋龄

: 到这边我可以再举2例说明
: 首先,如果说分号后可以直接独立于前面主体,那法条规范内容直接变成“或符合下列

: 第二,以其他法规为例,这边用公务人员俸给法来看
:

: 这边规范的就是“依限申请改叙核准者”,而后面分号的前后两段就是两种相同地位的

: 因此,京华城案如果要用34-2
: 前提就是一定要是
: “都市计画范围内屋龄三十年以上五层楼以下之公寓大厦合法建筑物,经所有权人同意

: 以上参考
: ※ 引述《staff23 (笔名苏温永(志火伟大ㄟ))》之铭言:
: : 难得有空发文
: : 简单说一下
: : 台北市能不能用台湾省的法律规范先不谈
: : 但是学好标点符号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 : 台湾省施行细则34-2条的规定,在或什么什么那里,前面使用的是分号“;”代表前

: : 两件不同的事情。
: : 所以基本上要拿几楼或几年公寓大厦才符合资格,根本就是乱装。
: : 不用怀疑,立法程序与技术中,对于标点符号也得要斤斤计较。
: : 这告诉我们,有标点符号时,要小心观看。
: :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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