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问题在于“进退两难”,麻烦日益猖獗的同时,却找不到良方来解决,而且还受缚
于国际公约的限制而无法成行。
先说“死刑”部分:
一、比例原则:以《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为例,针对第一级至第四级毒品的牟利、施用等
,罚则按程度自然有不同,因此套用在“诈骗”行为上,也需要按层级区
分,方式可不限于被害人数、损失金额等。
二、宪法审查:宪法法庭即将就合宪性下达判决(列号为“一一三年宪判字第八号”),
到时如果被宣告违宪或应限缩使用范围,到时“重典”本身不会有用处、
视同白费心机。
而如果转向使用“鞭刑”作为处分手段
则会另外涉及曾签署之国际公约的问题,毕竟其中一个即有提到“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
予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
所谓的“现代刑罚思潮”,理论上得扩张解释的范围太广,只能自行注意。
※ 引述《mimi1020b (王一博物馆)》之铭言:
: 是这样拉 乱世用重典
: 所以秦始皇 才会强阿
: 那么大家觉得
: 有诈骗 就有死缓
: 这样的不是很好的一个改革吗?
: 大家觉得呢?
: 我们假设 对一个犯罪 搞一个极猛的刑法
: 1.就没有人敢犯罪了
: 2.这刑法就很难用到了 就能达到一种恐怖平衡
: 但是 但是 万一这个弦万一崩断了
: 整个体系就搞黄了
: 比如 我诈骗了一个人 被判了死刑
: 那民不畏死 奈何以死畏之
: 我只诈骗一个人就被判死刑了
: 老子在骗50个人 再砍他一二十个
: 反正也就是一死嘛
: 所以阿 这叫朕该怎么办嘛
: 各位臣工 讨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