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法官懂失智症吗?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9-16 20:03:24
※ 引述《cyhung97 (kate)》之铭言:
: 前几天我失智妈妈上台中家事法庭
: 因为我爸爸对我妈妈申请通常保护令(家暴法)
: 开庭时我跟法官大人说,我妈妈中度失智
: 拿出医院诊断书给法官大人
: 法官看后说,这跟本案无关。
: 就退还给我了。也叫我不能发言。
: 席间,就看法官对失智妈妈问话
: 我看他们一阵子鸡同鸭讲?
: 不到五分钟就草草结束这回合
: 是不是法官不懂何谓失智症啊??!
一般上,法院如果核发保护令(以“通常”为主)
通常裁定文会包含:
按法院于审理终结后,认有家庭暴力之事实且有必要者,应依声请或依职权核发包括下列
一款或数款之通常保护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定有明文,是通常保护令之核
发应经审理程序,其本质上属民事事件,仍应提出证据证明,惟因考量家庭暴力防治法之
立法意旨、为贯彻该法“让被害人安居家庭中”之立法精神、及阻止施暴者继续对受虐者
为不法侵害行为,乃依非讼事件之法理,以较宽松之“自由证明”法则,取代“严格证明
”法则,即声请人仍须提出“优势证据”证明家庭暴力发生及相对人有继续为家庭暴力之
危险。再上开所谓“优势证据”系指证据能证明发生之可能大于不发生之可能,并未明确
要求证据证明力达到“明确可信”标准、或刑事案件之“无合理怀疑”之标准。综上,声
请人声请核发普通保护令,仅须提出“优势证据”,使法院信得生较强固心证信其主张之
家庭暴力事实为真,合先叙明。
除了“失智症”之外,还需要其他足以确信的内容
例如:分居后随意上门或拨电话骚扰、毁弃损坏当事人持有之物件、对话内容语气不佳、
企图伤害当事人等
单靠病症本身便想提起声请,法官应该是不会想核批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