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po的被自己搞乱了,重PO
本肥宅最近想再精进自我读法研所,请问以下广电法所称主管机关为何?是金管会吗?
第 三 章 节目管理
第 16 条 广播、电视节目分为左列四类:
一、新闻及政令宣导节目。 [m
二、教育文化节目。
三、公共服务节目。
四、大众娱乐节目。
第 17 条 (略)
第 18 条 电台具有特种任务或为专业性者,其所播放节目之分配,由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定之。
第 19 条 (略)
第 20 条 (删除)
第 21 条 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民族尊严。
二、违背反共复国国策或政府法令。
三、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
四、伤害儿童身心健康。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六、散布谣言、邪说或淆乱视听。[m
第 22 条 广播、电视节目对于尚在侦查或审判中之诉讼事件,或承办该事件之司法人员或有关之诉讼关系人,不得评论;并不得报导禁止公开诉讼事件之辩论。[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