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家觉得违法的两个依据
一是监察院的纠正案
二是羁押庭的裁定书
但其实羁押庭的认定
绝大部分也是根据监察院的纠正案判定的
但监察院真的认定北市府“违法”吗
Q1.北市府是否有权核定细部规划申请计画案
我们若仔细查看监察院的纠正案文
虽然可以看到
“足见台北市政府及所属都市计画委员会与都市发展局于本件容积奖励细部计画修订案之
规划提案、审议及核定,均有重大违失,爰依法提案纠正。”
但再看一下监察院认定的事实与理由会发现
监察院是认为 都计法24条 申请人要自提应该要满足“当地分区发展计画”
(但台北市没有这个分区发展计画)
所以监察院就纠正北市府“你要给也要依据这个分区计划给,但你就没有这个计画”。
因此判定有重大“违失”。
也就是说,监察院是认定,
要北市府赶紧把这个程序补正。
并非北市府“无权”核订自提的申请计画案。
常有绿营支持者在这点上主张法律保留原则
“你没有法律依据就任意发送钱财给你儿子,这就是违反法律保留。”
是误解了本案的争议本质
是已经有母法同意你核定了,
但你没有在施行细则或相关法规中
说清楚你要怎么核定。
(根据其它板友的分享,是北市一直以来都是采个案认定。如:101、南港轮胎……等)
所以才没有所谓的通案法则可循。
监察院在这部分认为有重大违失,应予以纠正。
Q2:所以到底“违法”了没有?
监察院纠正案文中,提及北市在审议时的“对价性、“公益性”上,要的太少了。
充电桩和绿建筑,在现在的后续法规都要求他们是基本配备了。
所以北市府能不能审? 是可以的。
但这审查过程的问题在
到底申请人给的够不够多的问题而已。
另外一点,这里需要注意核定时间序。
北市核定是110.11.1 后续法规是112.5月立院修正通过
所以北市府是先核定了,
才知道有些是后续的法规要求的基本配备。
这点要先厘清,否则又会有张飞打岳飞的认知分歧。
※ 引述《osalucard (堕落的月光)》之铭言:
: “明知违法”
: 如果有一条法律定在那边
: 然后违反该条法律
: 北检直接根据那条法律发动侦查
: 这没话说
: 如果没有违反定好的法律
: 那就是送行政法院
: 等法院判决下来
: 北检根据该判决发动侦查
: 这也没话说
: 京华城案子在审的时候
: 包括台北市法制局
: 没人说得出违反那一条法律
: 表示这案子的违法
: 要送行政法院审判后才能确定
: 然而
: 目前的北检显然不是上面两种状态
: 所以小草才会举绿色恐怖的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