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重点在“云林县府针对绿能开发订定“三不三要”原则,但最近绿电司法案件,让大家
觉得若按照法令通过,可能会被怀疑拿到好处;若因民意反对而不核发,又会被说成藉势
借端、故意刁难,使公务人员左右为难,导致无法顺利执行公务。,”这句话吧?
这看起来不过是把政治问题丢回去给人民,但这样做的结果无非是国土开发的牛步化,并将
结果归咎于当地居民,而政府反而还可以获得苦民所苦的美名
稍微看了一下法条,特定范围人民对于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受理使用许可之申请可以
参与公听会(25),意味着具有程序参与权,本身就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当事人适格,本来
就是为了救济公听会本身欠缺严谨程序,人民的意见也不具拘束力的一种方式
现在又把条件设严成须取得附近居民的同意连署书,导致申请人还需满足当地居民的个人需
求,否则难以达成条件,毕竟连署书这东西本身就是个很吊诡的存在,各位应该懂得都懂,
所以这怎么看都是拖累国家及区域发展的行为吧?
说真的,个人同意不该让绿电破坏当地环境,基于这原因也许可以加严土地利用的要件,但
回到第一段,这case摆明就是基于政治利益而把政治问题丢回给人民,目的不是想处理环境
破坏的问题
各位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