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20%容积奖励没违法!”民众党图表详解

楼主: astushi   2024-09-16 03:09:43
其实我是想回应e大提出
台北市的容积奖励不能逾越土管条例的说法
很抱歉,老实说这个说法我今天是第一次看到,因为研究本案的过程中,是有看过许多台
北市都市计画书
这边我不敢说全部,但我的确看到有几个案例是借由计画书去讨论奖励容积的
我不敢拿柯文哲任内的案例,我怕他其实都违法乱搞。
但确实柯文哲任内相较于郝市府与马市府,案例是比较多
先讲喔,目前的确没有同等京华城这种案例,我指的是客观条件,商三进行都市计划后仍
为商三却未满都更危老年限
以下是一个案例,郝市府期间,大同区延平段商三计划书
变更台北市大同区延平段一小段 710 地号 等 13 笔土地第三种商业区为第三种商业区(
特)细部计画案
https://myppt.cc/ds39vh
他有古蹟认列的问题,在计画书中检讨奖励容积
申请单位:新芳春茶行两合公司、兴富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蔡 金抛等 3 人
办理单位:台北市政府 计画范围:如计画图所示
类 别:变更 法令依据:都市计画法第 24 条
肆、计画目标
一、保存、维护文化资产。 二、运用容积补偿与奖励机制兼顾私有地主及开发商之权益

二、本案基地范围内“新芳春茶行”市定古蹟及其定着之土地应全栋保存 维护,并修复
完成后捐赠予本府。其经本府文化局核定之维护再利用 经费,得折算容积奖励。另因全
栋保存“新芳春茶行”市定古蹟,致 使开发基地缩小及开发时程延宕,亦得依其开发利
益损失给予容积补 偿。其补偿项目如下:
(一)增设停车奖励损失。 (二)壹楼店面价值损失。 (三)车位价值损失。 (四)利息损失

前项容积损失补偿及容积奖励额度以 3,200 平方公尺为上限
一、容积补偿计算原则
(一)增设停车奖励
依申请单位 94 年间原申请开发案,本计画范围 13 笔土地原适用 “台北市建筑物增设
室内公用停车空间鼓励要点”得申请增设之 60 部停车空间奖励容积,因全栋保存“新芳
春茶行”,致使开发基地范 围缩小,无法再行申请增设停车空间部分,按每部 15 平方
公尺折算 容积补偿。
(二)壹楼店面价值损失 本案因保留“新芳春茶行”市定古蹟,致开发基地范围缩小,其
原壹楼可建筑店面面积差额部分,得按市场行情鉴估其店面价值与二
楼以上住宅价值之差价,提列店面价值损失。
(三)车位价值损失
本案因保留“新芳春茶行”市定古蹟,致开发基地范围缩小,其 附设之停车空间,由坡
道平面车位改采升降机平面车位之车位价值差 异部分,得依市场行情鉴估其差价,提列
车位价值损失。
(四)利息损失
本案因协商全栋保存“新芳春茶行”所延宕开发时程之利息损
失,以申请单位 94 年间申请开发本案基地所购买土地之实际价格(本 市大同区延平段一
小段 710、711、726 地号等 3 笔土地),以国内五 大银行平均基准利率,自 94 年 3
月起按月核算至本计画案办理变更 都市计画公展日止。
https://myppt.cc/IwLGI
https://myppt.cc/IwLGI
https://myppt.cc/ht3fo
先不管他最后怎么决议容积奖励的结果
但可明确看到台北市会依都计法(比较常见的有23、24条),针对细部计画去给容积奖励
若依照e大所说土管条例优先的话
那就不应该存在依照细部计画讨论容积奖励的计划书才对
所以是否只依照土管条例制定容积上限?
我保持怀疑态度?但我个人并没有说e大的法律见解一定是错的,这应该是有讨论空间的
才对
理性讨论
以上
※ 引述《xa9277178 (枫曦)》之铭言:
: 你扯这么多
: 简单来说就是 台北市有容积奖励20%的权限
: 这个没问题吧 大家都没争议
: 但谁说一定都要写好容积奖励标准才能照着给?
: 根本就没规定过要写好奖励通则才能给
: 人家就跟你说用计画审议的方式了 你直接忽略?
: 还有一个一直扯什么土管规定的
: 这就是张飞打岳飞
: 你可以参照其他相关的容积率给定方式当标准
: 没有人说不参照就叫违法好吗 什么低能逻辑= =
: 台北市最大的问题在于他没定通则 这我同意
: 但不是说没定通则就不能给
: 照你这个逻辑 所有台北市容积奖励的案子 全部都违法
: 台北市不是今年才用这套容积奖励的标准好吗= =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