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把违法修成合法 不就没有图利罪的问题吗?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9-15 10:36:21
※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铭言:
: 请问一下
: 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 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 1.把违建就合法化 不就没事了
: 2.高端没三期 也没事
: 各位没想过
: 把违法修成合法 不就没有图利罪的问题吗?
这种逻辑都能想得出来,真的有点太“聪明”...
一、违建合法化
条件只有一个,“原本容积率、建蔽率都符合法规的增建、建案,在还没核发建照的
情况下就先行动工”,这类纯属程序瑕疵的问题只需补办建照即可合法;其余情况下
只能延缓拆除、拍照列管,建物本身仍属不合法。
二、高端三期
单单“紧急使用授权”,按照《药事法》是没有疑虑的;只是后续没人负责监督、追
踪工作,甚至是要求公司补齐资料以便转正(获得正式授权),这种情况下应不是公
司方面要负担的,纯粹是政府方面的瑕疵导致管理欠妥所成。
“公务员图利”这讲法,本来就是很有争议的
其中“明知违背法令”,系以常识为主、而非主观肆意认定、错误诠释
就算想用“除罪化”论述来脱责(像是通奸罪经宣告违宪,因此刑事上没有罚则、但民事
上还有责任)
可是以程序正义的精神来说,外界未必会接受这种辩词,坚持要找到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
道路
这些不管在民主或非民主政体,都会有相等的体现,不用过度猜疑。
不过要另外想到的是
这个图利罪按照最高法院五一年台上字第七五零号刑事判决解释,“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罪,系关于公务员职务上图利之概括规定,必其图利行为不合刑法各条特别规定者,始
受本条之支配,若其图利行为合于其他条文之特别规定,即应依该特定条文论拟,不得适
用本条。”
因此这样引用、比照,已有明显违误,不纠正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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