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高职生练大队接力!把妇撞成植物人 法官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9-14 20:14:37
以下内容参考: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诉字第二五二七号民事判决
※ 引述《HTC92 (中国台湾人的骄傲-92共识)》之铭言:
: 新北市板桥第二运动场一名72岁罗姓妇人在运动跑道外圈散步,遭正在练习大队接力准
: 备全运会的高职生从背后撞上,导致她脑出血,送医后虽救回一条命,却成为植物人,
: 罗妇家属愤而对高职生、高职生父母、田径教练和学校提告求偿总计约千万元,新北地
: 院审理后,判学生有过失,和父母需连带赔罗妇581万8133元,另精神抚慰金方面,再
: 赔罗妇80万、罗妇丈夫30万、3名子女各15万元,共736万余元。学校和教练则免赔。可
: 上诉。
: 推 pearlQQ: 教练没事?? 1.169.4.77 09/08 08:20
判决说法:
一、原告虽主张系争运动场之大型布条公告第一、二内侧跑道为跑步专用道,大型告示牌
亦公告一、二跑道为慢跑道,使用注意须知亦记载快速跑者应尽量靠内侧,被告己○○指
示被告庚○○在系争运动场违规使用外侧第六跑道进行训练,导致原告辛○○遭被告庚○
○撞击,被告己○○上开违反使用行为系有过失云云,并提出大型布条及告示牌照片、使
用注意须知等件为佐。惟系争运动场之跑道本供跑步者使用,仅速度快、慢跑者使用上有
所分流,此观系争运动场之使用须知第三条第三项:“使用田径场跑道时,快速跑步者应
尽量靠内侧,慢速者则应尽量靠外侧,并沿白线范围内进行,如需穿越或变换跑道时,应
小心慢行并注意邻近周边跑步民众,避免发生意外。”内容即明,而前开现设置大型布条
及告示牌,并非正式之使用规范,充其量仅为因应现今使用跑道散步民众日渐增多下所作
之劝导,尚不足认定被告己○○指示被告庚○○于第六跑道进行训练,有何违反规定之处
。况原告甲○○对被告己○○提出过失伤害告诉,先后经新北地检署检察官以111年度调
少连侦字第12号、112年度调少连侦续字第1号、113年度调少连侦续一字第1号为不起诉处
分,有前开不起诉处分书在卷可凭,益征原告主张被告己○○有违规使用系争运动场之过
失云云,并无可采。
二、至于原告虽又主张系争运动场有申请专用之相关规范,被告己○○却未申请专用,即
在充满老弱妇孺之系争运动场进行高速冲刺交棒训练,系有过失云云,并提出新北市政府
所属运动场馆使用收费标准为佐。惟系争运动场当时使用人数并不多,已如前述,且此情
为原告于诉讼中自承,被告己○○仅系使用第六跑道进行训练,是否有申请专用之规范适
用,已非无疑,纵认有适用余地,系争运动场当时系开放全民使用,被告己○○并非不得
使用该跑道,仅系应否补缴费用之问题,此一行政规范之违反,与被告庚○○疏未注意前
方原告辛○○而自后方撞击,两者并无相当因果关系存在,仍无从认定被告己○○系有过
失,原告前开主张,并非可采。
三、被告己○○并无过失,原告主张被告己○○应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应负损
害赔偿责任,并依同法第185条规定负共同侵权行为人责任,与被告庚○○连带赔偿,为
属无据。又被告己○○既无过失,原告主张其雇用人即被告庄敬高职应依民法第188条第1
项前段负雇用人责任,与被告己○○连带赔偿,亦属无据。
诠释:布条内容非正式规范,且教练没有指导学生撞击妇人,因此在此事件中没有相关责
任。
不过奇妙的是,同篇文内竟然有“与有过失”的质疑
但没有被法官采信:
一、被告庚○○虽抗辩:原告辛○○遭撞击后拒绝就医,未及时送医治疗发现颅内出血情
况,致使病情加重,原告辛○○显与有过失云云;且被告己○○辩称:原告自陈当日下午
9时许昏迷,却于翌日凌晨方至亚东医院急诊,其家属延误就医始导致系争伤害,显然与
有过失云云;被告庄敬高职亦辩称:原告辛○○本身有服用抗凝血剂之特殊体质,其不愿
就医检查治疗,对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应与有过失云云。
二、而查,原告辛○○本身虽因心脏瓣膜术后,而有服用抗凝血剂,此有原告辛○○之亚
东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可参,然其遭撞击当下并无明显受伤或流血,其选择返家观察而未
立即就医,与常情并无不符,难认有何疏失,且其非具医学知识之人,对返家出现呕吐等
情状系颅内出血导致乙节,亦难认有充足能力判断,自无从意识到应立即就医检查,或因
服用抗凝血剂导致出血难止之结果,亦应立即就医以避免出血情形加重,故前开被告抗辩
原告辛○○拒绝就医或未及时就医系与有过失,并非可采。又原告虽于书状自陈原告辛○
○当晚9时许表示想吐,原告甲○○及乙○○本欲携原告辛○○就医,原告辛○○此时陷
入昏迷等语,惟参酌原告辛○○之110年10月19日急诊医嘱单记载其于晚餐时出现呕吐,
11时许再次出现呕吐等情,如前所述,衡情家属为使医护人员了解原告辛○○身体状况,
应会将当晚原告辛○○不适过程予以详述,故急诊医嘱单所载内容当属最贴近真实,且乙
○○系于当日晚间11时38分许传送讯息予被告己○○,告知原告辛○○昏倒并叫救护车,
有该短信内容在卷可凭,亦与急诊医嘱单所载原告辛○○于当晚11时许再次呕吐之时点相
近,堪认原告辛○○应系于晚间11时接近38分许昏迷,嗣后经救护车送往亚医院急诊,于
翌日0时2分至急诊室,期间应不逾半小时,故原告辛○○家属已于原告辛○○昏倒后立即
就医,并无延误就医之情形,前开被告辩称原告与有过失云云,仍非可采。
※ 引述《GA389434 (GA389434)》之铭言:
: 植物人700万一下就花光了
: 在家最便宜一个月也要6万起跳
: 无意外死亡平均寿命92岁
: 大概还有19年左右要过
: 感觉子女要加油欸
实际看了应赔偿之损失内容:
┌───────┬─────────────────────┐
│ 类别 │ 赔偿金额 │
├───────┼─────────────────────┤
│ 已支出开销 │ 304,681 元 │
├───────┼─────────────────────┤
│ 看护费用 │ 185,533 元 │
├───────┼─────┬───────────────┤
│ 未来预计开销 │ 生活用品 │ 891,683 元 │
│ │ │ (每月6,030元、余命约17年) │
│ ├─────┼───────────────┤
│ │ 外籍看护 │ 4,436,236 元 │
│ │ │ (每月30,000元) │
├───────┼─────┼───────────────┤
│ 精神抚慰金 │ 辛○○ │ 800,000 元 │
│ ├─────┼───────────────┤
│ │ 甲○○ │ 300,000 元 │
│ ├─────┼───────────────┤
│ │ 丁○○ │ 150,000 元 │
│ ├─────┼───────────────┤
│ │ 丙○○ │ 150,000 元 │
│ ├─────┼───────────────┤
│ │ 戊○○ │ 150,000 元 │
└───────┴─────┴───────────────┘
*辛○○即为新闻的“罗妇”,甲○○是其丈夫,而丁○○、丙○○及戊○○则是他们的
子女。
*以上假执行宣告金额:辛○○ 2,200,000 元、甲○○ 100,000 元、其余 50,000 元。
同时另有提到“植物人寿命”的计算法,但法官的说法:
然身心障碍者之实际罹病状况与严重度,都是影响平均余命重要因素,加以近年来,台湾
的生活环境、经济状况及医药进步等大环境有很大的变化,纵系改制前行政院卫生署委托
国家卫生研究院群体健康科学研究所老年医学组于101 年间所作“身心障碍者提前老化及
平均余命基础研究”估算之平均余命,不一定适用于今日,此有卫生福利部113 年7月4日
函文及检送前开函文在卷可稽,则前开判决个案之罹病状况及严重度既与原告辛○○并非
完全相同,且罹病时之医学技术与今日亦有不同,自无从比附援引,遽认原告辛○○之平
均余命确实较常人为短。
但不管怎样,采用的算式是以新北的约八十八岁为准
理论上还是要承受很久一段时日的痛苦(含监护宣告后的日常生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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