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fund.gov.tw/public/data/9102910162271.pdf
Q:退休公务人员再任县(市)议员或乡(镇、县辖市)民代表
应否停止领受月退休俸给与?
A:查铨叙部91年8月29日部退四字第0912166781号令规定略以,
因依内政部90年4月23日台(九十)内民字第9004003号、91年
5月3日台内民字第0910003778号函及91年8月6日台内民字第
0910005642号函认定地方民意代表属无给职,因此,毋庸受
公务人员退休法第12条第2款之限制,得继续支领月退休金。
直辖市、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按照法令规定,开会期间领的
是出席费、交通费、膳食费、体检费用;能固定领的是研究费、
助理补助费等,这些都不算固定薪俸,所以不影响领月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