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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来源:
联合新闻网
2.记者署名:
王宏舜
3.完整新闻标题:
涉性侵还要她改笔录 羁押禁见喊“违反无罪推定”抗告失败
4.完整新闻内文:
廖姓男子被控性侵逃家少女,遭基隆地检署依对于未满14岁女子为性交罪起诉,基隆地方
法院认为廖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证人之虞,且曾用手机搜寻“逃亡印尼”关键字,移
审讯问后裁定羁押禁见。廖自称奉公守法且有性功能障碍,却遭冤狱之累,提抗告,台湾
高等法院认为基院裁定未违反比例原则,驳回抗告。
少女曾至基隆市警妇幼警察队报案遭性侵,廖后来带着少女到市警第三分局碇内派出所撤
销失踪人口协寻,少女改口说没被性侵。
基检认为廖姓男子与少女性交,依法起诉。案件在移审基院时,法官发现廖曾搜寻如何逃
亡印尼,便询问廖“手机为何要google‘逃亡’?”他答“因为慌了”。基院认为廖有逃
亡之虞,且曾删除手机对话纪录,又涉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8月16日裁定羁
押禁见。
廖抗告,主张平时奉公守法、努力工作,妻子还从事军职,他因为冤抑而必须与双亲、妻
子分开,身心俱疲。廖说,自己勃起困难,平时没有性欲,怎么可能性侵少女?他承认有
和少女“亲亲抱抱”,愿意和解。
廖埋怨这名少女是非行少年,因遭家暴而经常逃家,他是好心收容,如今法院裁定羁押禁
见,是架空无罪推定原则,他希望能以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来替代羁押。
高院表示,羁押与否并不是认定被告有无犯罪,羁押的要件无须经严格证明,当法院认为
不予羁押将有难以追诉、审判或执行的情况时,在确认羁押的正当性原因与必要性后,可
以决定押不押人。
从员警职务报告等资料来看,高院认为廖姓男子疑似有勾串少女,犯罪嫌疑重大,符合刑
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款、第2款的羁押要件。高院认为廖的犯行危害不轻,如果不羁
押,国家审判、刑罚权恐有困难,一审裁定羁押禁见并无违法或不当之处,驳回抗告确定
。
https://uc.udn.com.tw/photo/2024/09/13/realtime/30501114.jpg
台湾高等法院说明羁押与否并不是认定被告有无犯罪,羁押的要件无须经严格证明,当法
院认为不予羁押将有难以追诉、审判或执行的情况时,在确认羁押的正当性原因与必要性
后,可以决定押不押人。记者王宏舜/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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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这抗告理由应该是没找律师自己掰的吧
虽然想说干脆喊个羁押违宪
但羁押有没有违宪这点好像已经有大法官解释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