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法有明文!“侦查”应适度公开 黄暐瀚翻

楼主: mongi (大体老尸)   2024-09-12 02:39:28
法有明文!“侦查”应适度公开 黄暐瀚翻出作业办法吁北检公开说明柯案
Newtalk新闻
姚宝煼综合报导
台北地检署侦办京华城弊案向法院声请羁押民众党主席、前台北市长柯文哲获准,震撼各界
。而有媒体报导指出检廉搜到关键USB内有工作簿记载“2022/11/1 1500沈庆京”,引发北
检“泄露”侦察中案件秘密的疑虑。对此,资深媒体人黄暐瀚今天(11日)呼吁“侦查,应适
度公开!”认为民众有知的权利,媒体致力于追求真相。找出“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指出
有相关规定,建议检方公开说明。
黄暐瀚表示,一般新闻报导,牵涉侦办中的司法案件时,常会听到“侦查不公开”,引述法
源是“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侦查,不公开之”。但以同法条第5项:“检察官、
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
之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
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予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以外之人员”为基准制定的“侦查不公开作
业办法”,其中第8条第1项第1款:“对于国家安全、社会治安有重大影响、重大灾难或其
他社会瞩目案件,有适度公开说明之必要”。认为检察官在面对像柯文哲被收押这么震撼社
会的大事,早该主动“适度公开、更多说明”,告诉社会各界“为什么办”?“为什么押”

黄暐瀚指出,“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5条第1项:“应遵循侦查不公开原则之人员,指检
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
行职务之人员”。认为媒体并不是“诉讼关系人”,不在“被限制之列”,所以如果真是检
方泄漏侦办机密给媒体,媒体基本上没事,但泄漏的人如果是“诉讼关系人”,则会有泄密
之责。
黄暐瀚结论,对侦察中案件“泄密”是不应该的,但重大案件“说明不足”也不妥适。建议
遇上重大案件时,检方应采用“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8条之规定,适度公开,避免社会
对立,民情躁动。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9-11/936001#google_vignette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