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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宝火刍报导(抱歉名字最后一个字PTT无法显示)
法有明文!“侦查”应适度公开 黄暐瀚翻出作业办法吁北检公开说明柯案
台北地检署侦办京华城弊案向法院声请羁押民众党主席、前台北市长柯文哲获准,震撼各
界。而有媒体报导指出检廉搜到关键USB内有工作簿记载“2022/11/1 1500沈庆京”,引
发北检“泄露”侦察中案件秘密的疑虑。对此,资深媒体人黄暐瀚今天(11日)呼吁“侦查
,应适度公开!”认为民众有知的权利,媒体致力于追求真相。找出“侦查不公开作业办
法”指出有相关规定,建议检方公开说明。
黄暐瀚表示,一般新闻报导,牵涉侦办中的司法案件时,常会听到“侦查不公开”,引述
法源是“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侦查,不公开之”。但以同法条第5项:“检察
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
行职务之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侦查中因执行职
务知悉之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予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以外之人员”为基准制定的“侦
查不公开作业办法”,其中第8条第1项第1款:“对于国家安全、社会治安有重大影响、
重大灾难或其他社会瞩目案件,有适度公开说明之必要”。认为检察官在面对像柯文哲被
收押这么震撼社会的大事,早该主动“适度公开、更多说明”,告诉社会各界“为什么办
”?“为什么押”?
黄暐瀚指出,“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5条第1项:“应遵循侦查不公开原则之人员,指
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
法执行职务之人员”。认为媒体并不是“诉讼关系人”,不在“被限制之列”,所以如果
真是检方泄漏侦办机密给媒体,媒体基本上没事,但泄漏的人如果是“诉讼关系人”,则
会有泄密之责。
黄暐瀚结论,对侦察中案件“泄密”是不应该的,但重大案件“说明不足”也不妥适。建
议遇上重大案件时,检方应采用“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8条之规定,适度公开,避免
社会对立,民情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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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媒体人黄暐瀚11日找出“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指出法有明文:“对于国家安全、
社会治安有重大影响、重大灾难或其他社会瞩目案件,有适度公开说明之必要”。图
:翻摄“脸书”黄暐瀚粉丝专页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9-11/936001
备注: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