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快讯/呛杀检察官+法官!补教师变失控小

楼主: iLeyaSin365 (伊雷雅鑫)   2024-09-09 16:36:13
恐吓罪有两种
恐吓安全
恐吓公众危安
第 151 条
以加害生命、身体、财产之事恐吓公众,致生危害于公安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5条:“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看了一下,虽然是以非公众的305条检举,
305原则告诉乃论,但被检举又变成“检察官
掌握事证可主动介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但致生危害于该被恐吓之人的要件,
此时该怎么认定?
我意思是假如有个国小生公开说我要杀隔壁王
伯伯,可是王伯伯根本不怕死的,
假如自诉,由于王没有致生危害(当事人
心生怖畏),所以305不成立;
可是要是被人检举,检调又可以主动介入
,保护王伯伯。
此时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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