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察院的原文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7615
监察委员进一步指出,“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已明定,“第三种商业区”
除循该自治条例第11章“综合设计放宽与容积奖励规定”申请而得核给容积奖励之外,均
应受该自治条例第25条所定“第三种商业区”容积率不得超过560%的限制;又内政部订
定的“都市计画细部计画审议原则”第8点也特别规定,细部计画内住宅区及商业区的容
积率不得逾越都市计画法省(市)施行细则或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之规定。但本案容积
奖励,既不循上述自治条例第11章之容积奖励专章申请;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据;而台北市
都委会竟然仅基于“公益性”与“对价性”的考量;且无视本案不是都市更新案件,与都
市更新性质也不同,就迳行参采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所定的“绿建筑”、“智慧建
筑”、“耐震设计标章”等奖励规定,法外创设所谓“韧性城市贡献”、“智慧城市贡献
”及“宜居城市贡献”等奖励项目,给予按“第三种商业区”之基准容积率(上限为560
%)外加最高20%的容积奖励,换算奖励“容积楼地板面积”高达5,585坪(如另加计之
后建筑执照的免计容积部分,楼地板面积合计恐高达约10,265坪),该容积奖励明显逾越
(牴触)细部计画上位法规,确有重大违失(注4)。
简单讲就是
没有符合奖励容积上限就560(移转没说)
突破上限必须引用[自治条例第11章之容积奖励]内的规范才能突破
依据
京华城的细部计画书
https://www.udd.gov.taipei/assets/8GqQGQpjQRPvyQZigPY8uo/attachs/%E7%B4%B0%E9%83%A8%E8%A8%88%E7%95%AB%E6%9B%B8.pdf
和台北市的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 11章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2
监委认为其他奖励有法源
但“韧性城市贡献”、“智慧城市贡献”及“宜居城市贡献”等奖励项目无法源依据
总结还是奖励20%里头细项的问题
柯第一次无保请回
https://www.cw.com.tw/article/5131733
法官理由书写
三、20%之容积奖励,客观上确有违法情形,有监察院纠正案文在卷可稽,亦即认:不符
合“都市计画法第24条”(盖无“当地分区发展计画”)、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
办法”(盖与都市更新性质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对价性。
引用的是监察院的报告
且也只有说20%奖励的部分
柯第二回羁押
https://www.cw.com.tw/article/5131815
法官理由书写
法院裁定指出,柯文哲经讯问后,不争执声请书所指的部分事实,并有被告、共犯、证人
之陈述、相关卷证资料等足稽;柯“明知”增加过高、超过560%的容积给京华城一案违背
法令,竟仍执意为之,柯贯彻意志,迥然若揭。
实际看起来大概率是引用第一个法官的理由书
且没有了解仔细
可能以为监察院说超过560%就违法
实际查了一下各县市
都有基础容积规范和奖励容积规范
只是看一看台北的法条说明没其他县市清楚
新竹奖励容积
https://uract.nlma.gov.tw/index.php/rule/detail/484
新竹市(以下简称本市)都市更新事业奖励建筑容积项目,除都市计画另有规定外,依下
列规定办理:
F=F0+△F1+△F2+△F3+△F4+△F5+△F6+△F7+△F8+
△F9+△F10+△F11
F:放宽后总容积,其上限依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F0:法定容积。
△F1: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原建筑容积高于法定容积之奖励容积。
△F2: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后分配低于平均居住水
准之奖励容积。
△F3: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更新 地区时程之奖励容积。
△F4: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供公益设施之奖励容积。
△F5: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开辟公共设施及捐赠都市更新基金之奖 励容积。
△F6: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维护历史建物之奖励容积。
△F7: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整体规划设计之奖励容积。
△F8: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绿建筑设计之奖励容积。
△F9: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更新单元规模之奖励容积。
△F10: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占有他人土地之旧违章建筑户 之奖励容积。
△F11: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其他促进都市更新 事业办理之奖励容积。
高雄容积上限
https://c.nknu.edu.tw/affair/UploadFile/News/2023331112530/%E9%99%84%E4%BB%B65.%E9%83%BD%E5%B8%82%E8%A8%88%E7%95%AB%E6%B3%95%E9%AB%98%E9%9B%84%E5%B8%82%E6%96%BD%E8%A1%8C%E7%B4%B0%E5%89%87-1100513%E4%BF%AE%E6%AD%A3.pdf
高雄容积奖励
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348
二、本市都市更新事业建筑容积奖励基准,依下列公式核计:
F≦F0+△F1+△F2+△F3+△F4+△F5+△F6。
前项公式名词定义如下:
(一)F:奖励后总容积,其上限依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二)F0:法定容积,系指都市计画法规规定之容积率上限乘土地面积所得
之积数。
(三)△F1:都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
定之奖励容积。
(四)△F2: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奖励容
积。
(五)△F3: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奖励容
积。
(六)△F4: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款及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之奖励容积。
(七)△F5: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第
十条至第第十二条规定之奖励容积。
(八)△F6: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款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但书
规定之奖励容积。
台南容积上限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160140000004300-1091109&LawNO=3000&LawNO1=12000&LawNoOrder=2&ShowType=SectionArticle
第三十五条
都市计画地区内,为使土地合理使用,应依下列规定,于都市计画书内订
定容积管制规定:
一、住宅区及商业区,应依计画容纳人口、居住密度、每人平均居住楼地
板面积及公共设施服务水准,订定平均容积率,并依其计画特性、区
位、面临道路宽度、邻近公共设施之配置情形、地形地质、发展现况
及限制,分别订定不同之容积率管制。
二、其他使用分区,应视实际发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设施服务水准订定。
三、实施容积率管制前,符合分区使用之合法建筑物,改建时其容积规定
与建筑物管理事宜,应视实际发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设施服务水准而订
定。
旧市区小建筑基地以合并整体开发建筑,或建筑物以合并整理开发建筑办
理重建者,得于法定容积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内放宽其建筑容积额度或依该
合法建筑物原建筑容积建筑,不受第三十七条限制。
第二项旧市区、小建筑基地之标准,得于各都市计画书另订之
台南新市容积奖励和上限
https://udwe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17104&s=7900256
查询到台南相对复杂各区有各区的
目前作业就做到这而已
纯分享查到的资讯
※ 引述《osalucard (堕落的月光)》之铭言:
: ※ 引述《IronCube (高端迈粉)》之铭言:
: : 我再讲一次…
: : 监委的纠正上面写说, 因为台北市土地分区规则
: : 560是商3的上限,所以这个违法
: : 检察官说 560是商3上限 所以超过560就是图利
: : 第一个羁押庭法官说
: : 他觉得转移容积的30%没违法,他觉得20%的部分图利
: : 第二个羁押庭法官说
: : 560%是上限,超过都是图利
: : 所以
: : 我是建议各位小草该做的事情是去检举各区超过上限值的建案跟建设啦…
: : 在这边讨论准用都更奖励根本没意义
: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
: 第 25 条
: 商业区内建筑物之建蔽率及容积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且容积率不得超过
: 其面临最宽道路宽度(以公尺计)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积数,未达百分之三
: 百者,以百分之三百计。
: 第三种 百分之五百六十
: 监察院、北检、法官
: 主打的就是违反这条,只要超过560%就是违法
: 但是同法还有一条
: 第 79 条
: 建筑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规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者,其容积率及高度得予放
: 宽。
: <略>
: 监察院、北检、法官
: 都没有提到这条
: 万一假设如果
: 京华城符合第79条
: 那就获得了突破560%的法定权利
: 有了这权利之后
: 就不能单纯以第25条说是违法
: 剩下的就是台北市政府裁量权的问题
: 与明知违法无关
: 顶多就是用错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