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关于都委会自创容积奖励违法

楼主: ksas (ksas)   2024-09-09 09:43:25
※ 引述《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之铭言:
: ※ 引述《firstshiva (敢爱敢恨真性情)》之铭言:
: : 因为我不是法律专业 有些不明白的地方想厘清
: : 关于都委会自创容积奖励 有法条明确禁止或是有违反哪一条法律规定吗?
: : 如果没有 为什么称为违法?
: : 据我所知 法律规定都更 危老 可以给予容积奖励 可是有规定除此之外就不能给奖励吗?
: : 恳请有专业知识的乡民释疑 感谢
: 这要看《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了...
: 其中提到的奖励类型,计有:
: ┌─────┬───────┐
: │ 对应条文 │ 类型 │
: ├─────┼───────┤
: │ 第五条 │ 实施容积管制 │ ─┐
: │ │ 前合法建筑 │ │
: ├─────┼───────┤ │
: │ 第六条 │ 都更地区内建 │ │
: │ │ 筑违法处理 │ │
: ├─────┼───────┤ │
: │ 第七条 │ 指定社会福利 │ │
: │ │ 设施经公告得 │ ├─ 主管机关认定
: │ │ 无偿登记公有 │ │
: ├─────┼───────┤ │
: │ 第八条 │ 公共设施用地 │ │
: │ │ 登记公有 │ │
: ├─────┼───────┤ │
: │ 第九条 │ 古蹟保存管理 │ ─┘
: ├─────┼───────┤
: │ 第十条 │ 绿建筑证书 │ ─┐
: ├─────┼───────┤ │
: │ 第十一条 │ 智慧建筑证书 │ │
: ├─────┼───────┤ ├─ 营建商得申请
: │ 第十二条 │ 无障碍环境 │ │
: ├─────┼───────┤ │
: │ 第十三条 │ 建筑物耐震 │ ─┘
: ├─────┼───────┤
: │ 第十四条 │ 区分应实施都 │ ─┐
: │ │ 更地区 │ │
: ├─────┼───────┤ │
: │ 第十五条 │ 都更重建范围 │ │
: │ │ 广阔办理 │ ├─ 主管机关认定
: ├─────┼───────┤ │
: │ 第十六条 │ 协议合建都更 │ │
: ├─────┼───────┤ │
: │ 第十七条 │ 违章建筑办理 │ ─┘
: └─────┴───────┘
: 至于所谓“韧性城市贡献奖励”、“智慧城市贡献奖励”、“宜居城市贡献奖励”等,理
: 论上都是在《都市计画法》范围之内,得由主管机关认定
: 只是案件本身性质与“都市更新”无关,但却准用都更奖励制度,这实在令人费解了。
这里提到案件本身性质与“都市更新”无关,但却准用都更奖励制度
但是根据 都市更新条例
第 1 条
为促进都市土地有计画之再开发利用,复苏都市机能,改善居住环境与景观,增进公共利
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 二 章 更新地区之划定
第 6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优先划定或变更为更新地区并订定
或变更都市更新计画:
一、建筑物窳陋且非防火构造或邻栋间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筑物因年代久远有倾颓或朽坏之虞、建筑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弯曲狭小,足以妨害公
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筑物未符合都市应有之机能。
四、建筑物未能与重大建设配合。
五、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纪念价值,亟须办理保存维护,或其周边建筑物未能与之配
合者。
六、居住环境恶劣,足以妨害公共卫生或社会治安。
七、经侦检确定遭受放射性污染之建筑物。
八、特种工业设施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京华城用第三项来申请也可以吧? 如果如果有符合第三项,
是否可以使用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
另外很多人说法院说超过560%就是违法的说法
根据 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
第 3 条
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与本办法所称基准容积及原建筑容积,定义如下:
一、基准容积:指都市计画法令规定之容积率上限乘土地面积所得之积数。
560% 就是基准容积,所以说"法院说超过560%就是违法的说法"应该是不正确的
法院的说法是
"被告明知增加过高、超过560%的容积予京华城一案违背法令"
意思应该是要表达560%以上的容积是以违法的方式给予
不是给予560%以上的容积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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