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现在京华城有无违法都不知 图利要件满足?

楼主: jimabc (Je t'aime)   2024-09-08 02:54:03
我想谈谈京华城案关于图利的部分
八卦板先前大部分在吵的是容积率,但是检调想朝向图利罪嫌侦办
所以我认为要指控柯P贪污之前,要先搞清楚何谓图利
让我们来看看何谓图利
图利在中华民国法律中存在于
贪污治罪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四款(6-1-4)
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自
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直
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
贪污治罪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五款(6-1-5)
对于非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
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
利用职权机会或身分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
在拿京华城案讨论之前,关于图利罪已有前例可参考,同时最高法院还因此案特别解释两
条文差异之处。
前例就是014贪污案以及大巨蛋案。
先简短回顾014贪污案:
国民党前政院秘书长林益世于2010年间担任立委时,当时地勇公司为了取得中钢公司子公
司的契约,说要给林益世新台币6300万元,林益世为地勇公司在立法院、经济部、中钢公
司及中联公司进行关说、施压等行为,又在于地勇公司第一次未得标时,对于中钢公司施
压,威胁撤换中联公司承办人副总经理,使中钢公司高层因而屈从而修改标准重新评分,
让地勇公司顺利取得合约。
本案在一审时法官采“法定职权说”,认定林益世收受6300万元是“乔事费”,处理民间
公司合约并非立法委员职务,不成立贪污罪,仅以公务员假借职务权力机会犯恐吓取财罪
判刑。二审高等法院则采“实质影响力说”,认为林益世利用立委的权力恐吓中钢、中联
公司,而构成贪污治罪条例的“违背职务行为收贿罪”重判12年。高院更一审又改采一审
见解,经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历次审理法院的法律见解有歧异,所以提案至大法
庭统一见解。
大法庭于112年3月2日做出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号裁定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821474-072ba-1.html
(裁定前文省略)
本件法律争议有二项:
1. 立委对行政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人员为关说、请托或施压等行为,是否属其“职务上之行
为”?是否即所谓“实质影响力说”作为认定之标准?
2. 立委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2条禁止假借职权图利之规定,是否该当贪污治罪条
例第6条第1项第5款图利罪所称“明知违背法律以及其他规定命令且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发
生法律效果”之要件?
这里直接看法律争议2,就是本文要讨论的部份。
6-1-4 是规定主管或监督图利罪,主管就是对于自己所主掌范围内之事务而言,监督则是
指有权监察督导之权责范围内事项,6-1-5 则是非主管或监督图利罪。范围反之
大法庭认为,6-1-4按公务员执行职务给予人民利益本是正常之事,而图利行为之处罚,系在规范公务员图利
私人不法利益之行为,惟有具体指明执行职务违反法令,方能进一步判断是否有给予不法
利益之意图。
图利罪过去因为违背法令的定义不明,所以修法时增订“明知违背法令”为构成要件,并
将“违背法令”定明为“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自
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
所以6-1-4的定罪范围限定有直接指挥监督的事务,要先确定公务员知道在直接职权范围
内的事务已违反法令仍旧行之,才能判断是否有给予不法利益的意图。
否则,公务员执行职务,完全依法令规定为之,而使人民获得利益者,将均有触犯图利罪
之虞
公务员让你能够登记房屋土地所有权状 让你获得房产利益 所以公务员图利你是犯罪?
公务员让你能够申请政府补助,从政府那边获得金钱利益,也是在图利你,所以犯罪?
所以大法院才说“明知违法”是必要要件
公务员照法规办事图利你让你获得权状获得补助
是依法行事 没有明知违法的要件 所以图利罪不成立。
6-1-5 是非主管或监督图利罪,其主体为第4款主管或监督事务者以外之人,
本身无与案件执行有关之任何主监事务,是利用职权机会或身分而图利。
就像中钢跟厂商签署合约不关014的职权,但014利用立委职权影响力对中钢施压关说打电话
,也触犯了公务员行为规定。
所以6-1-5 所谓“违背法令”,尚及于所有公务员所应遵守之基本规范,并非仅指与
执行该项职务有关之法令(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等),故对非主管监督之事务,如有违反其他公
务员应遵守之法令或义务者,仍属“违背法令”。
可以看作6-1-5对于图利的解释范围比较广
好,法律解释很抽象,我也不是法律专业会看得雾煞煞,总之以014案来看,可适用6-1-5
非主管监督事务但却利用立委影响力让中钢修改规定让地勇公司获得标案。
至于6-1-4,可以参考绿媒最爱指控柯P的另一大案:大巨蛋案
此案被起诉判决有罪的是马英九的爱将李述德和新北议员周胜考等人,到所以底干柯P屁
事啊XDD
(BTW周胜考一审被判有罪10年是在2022年地方选举前发生,结果1个月后的选举却还能够
选上议员,你就知道他背景有多硬了。)
大巨蛋案一审判决李述德有罪,引用的就是贪污治罪条例6-1-4
下篇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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