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蔡正元的论述是对的吗

楼主: Ahhhhaaaa (果汁肥宅)   2024-09-07 20:03:53
※ 引述《kuniok (不告诉你)》之铭言:
: https://0rz.tw/WH08T
: 找到计划书跟会议记录了 有兴趣的人可以看一下
: 京华城说他们不能用自治条例80 1-5
: 他们一开始的理由是达不到规定要求 后来的理由是奖励会超过上限
: (这理由满虾的)
: 所以才要求放宽条件 比照都更奖励条件
: 很多委员都有提出适法性的问题
: 其实乖乖照自治条例走就一点事情都没有了 可惜
感谢kuniok的指路,这样我就查到了
你给的细部计画书里面提到的是“台北市都市计画委员会第 775 次会议纪录”
https://tinyurl.com/yc4xhfv3
曾光宗委员:
......申请单位设计的地下室开挖率 81.05%,达不到台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条例综合
设计放宽之开挖率 70%标准,所以要适用别的法令,让市府给你们容积奖励,但这是申请
单位的问题、不是台北市的问题、也不是台北市民的问题,而申请单位要的容积是台北市
民的容积,申请单位做不到的事情,却要求给予容积,这逻辑申请单位必须先解释清楚。
另外还有“修订台北市松山区西松段三小段 156 地号第三种商业区(特)土地使用分区
管制规定细部计画案第 1 次专案小组会议 ”,也有提到相同的事情。
https://tinyurl.com/2fzesddx
根据上述网址里的“110.03.18京华城案第1次专案小组-会议当天简报”,简报第14页~
第19页,京华城希望申请容积奖励,但又说如果按照“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
”的容积奖励先决条件来盖建筑,会让他们的位置和建筑设计产生不良影响......等理由
,所以希望申请除了“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以外的方式获得容积奖励。
例如110年“台北市都市设计及土地使用开发许可审议委员会参考范例”
https://www.arch.org.tw/Laws/bulletin_more?id=c964cb3e1cab42d2a366cf60f4e7706a
地下层开挖规模(开挖率),都市计画未规定者,依下表规定办理:
商一~商四:80%以下
住三、住四、工一~工三:70%以下
住一、住二:50%以下
采用综合设计放宽规定者,地下层开挖规模除依前项各款规定外,再减 10%为其最大开挖
面积。
商特区按原使用分区检讨地下开挖规模。
所以京华城身为商三(特),是原属于工三去转成商三的商特区,要按照原本的工三区来规
范地下层开挖率,也就是70%,而且当他们想要申请“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
的“第十一章 综合设计放宽与容积奖励规定”时,还要再减10%来规范,理论上应该是60
%以下才能申请综合设计放宽?
他们提供的简报资料和都委会的会议都说是“规范70%”,但也无所谓,因为无论是规范
70%还是60%,京华城都说“办不到”,他们的资料上声称,重建前的原京华城建筑地下层
开挖率是81.05%,如果要重新开挖,会扰动附近机场、高铁、住宅区的土地安定性,以及
造成连续壁接合处产生裂缝,且工程耗费钜额资金及人力成本......等理由。
所以他们不只是办不到地下层开挖率70%,无法申请综合设计放宽,而且还要额外申请开
挖率放宽,一开始都委会的几次会议也都有要求京华城提供合理的理由,才能放宽。
接着京华城把第80条~第80-5条的各种申请容积奖励的先决条件,都写出理由导致无法办到
,例如没有建设空间、规划会重叠到、不符合重建计画的理念、不宜更动......等等。所
以他们依然是依都市计画法第24条,以其他方式的公共设施和公益性、对价性,来申请容
积奖励。
所以现在的问题依然回到,他们提供的公益性、对价性够不够充分? 拿满20%容积奖励合
理吗?
所以我先前的认知是错误的,京华城就是依据都市计画法第24条,自行拟定或变更细部计
画,来申请容积奖励20%,而不是依据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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