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7615
(背景)本案缘自京华城购物中心原址是在80年间基于开发许可及土地变更回馈精神,以
捐地三成等附带条件,由“第三种工业区(工三)”变更为“第三种商业区(商三)”(
80年公布之都市计画书,记载捐地后所余七成“商三”土地之容积率是按该计画书附件之
“面积比较表”所载560%计算,并未记载按392%计算;392%是把捐出的公园、广场纳
回分母计算的“粗容积”)
PS:这边说京华城是民国80年的都市计画
但本案容积奖励,既不循上述自治条例第11章之容积奖励专章申请;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据
;而台北市都委会竟然仅基于“公益性”与“对价性”的考量;且无视本案不是都市更新
案件,与都市更新性质也不同,就迳行参采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所定的“绿建筑”
、“智慧建筑”、“耐震设计标章”等奖励规定,法外创设所谓“韧性城市贡献”、“智
慧城市贡献”及“宜居城市贡献”等奖励项目,给予按“第三种商业区”之基准容积率(
上限为560%)外加最高20%的容积奖励
PS:这边又说本案不是都是更新案件
有谁知道这篇监察文在供三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