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贪污治罪条例是否是恐龙法律?

楼主: yeskid (yeskid)   2024-09-06 13:43:10
贪污治罪条例是否是恐龙法律?
案例一: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非字第 54 号刑事判决
民国103年3月29日晚间,被羁押在台中看守所的陈志忠因犯菸瘾,询问监所管理员黄安全
有没有香菸可供其解瘾,黄员遂以签药簿夹带七星牌盒装香菸一包(价值约新台币85元),
自诚舍14号舍房窗口递交予陈志忠,陈志忠收取后,再将签药簿递还予黄员,嗣于103年
3月31日,因台中看守所实施安全检查,在陈志忠舍房发现七星菸一包(合作社无贩售),
台中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提起公诉,因违反监狱行刑法第47条第3项规定之
授权,订有“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奖励办法”,该办法第7条规定:“有关受刑人吸食
之菸,应由监狱合作社依市价贩卖,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携入,价款由其保管金或劳作
金中扣除之,品牌及数量得酌予限制,点菸器具由监狱供应”之条文,一审判决两年半,
二审一年3月,缓刑四年,并向公库支付新台币25万元,三审驳回,非常上诉驳回定谳。
图利罪为最轻本刑五年以上之刑,审酌被告所犯情节轻微,在侦查中自白,减轻其刑3/4,
判处一年三月,但公务员只要被判贪污,即刻免职,黄安全原本再过几年就可退休,因为
一包85元的香菸(黄员自有),六十多岁的黄安全最后只能回到嘉义老家打零工维持生计。
案例二: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诉字第 90 号刑事判决
民国103年8月28日至104年10月14日,新竹市环保局清洁队员颜辉煌、廖建钦因同情一位
拾荒老妇,多次将收回的资源回收物放在老妇家门口,不知情的老妇遂载往回收厂变卖
所得共两三千余元,经人检举,检察官依“贪污治罪条例”提起公诉,法官审酌被告其情
可悯,加上被告于侦查中坦承不讳,法官几乎找遍各项法条试着为两人减刑,一减再减,
最终两人各被判处十月与九月徒刑,缓刑两年。
公务员被判贪污,即丧失公务员资格,当了二十多年清洁队员的颜辉煌失业了,最后只能
四处打零工,于六年前贷款开了一家冰店,虽然刑法有侵占公物罪,刑期仅1~7年,但若
同时构成轻和重两种罪,以重为主。原本贪污治罪条例是为了严惩贪官污吏,但后来绝大
多数被判刑的都是中低阶层公务员。
案例三: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瞩重诉字第 1 号刑事判决
此案即为鼎鼎有名的总统专机私菸案
购买超过50条菸的少将林国钦等27人缓起诉,期限1年,须支付国库3万至30万元不等
国安局前少将警卫主任陈逸夫(购买40条菸)等77人缓起诉,须支付国库5千至20万元不等
国安局特勤中心警安组上校副组长林志建购买565条菸,依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判处
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
吴宗宪友人刘品纤购买350条菸,依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判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
前总统府侍卫官吴宗宪依“贪污治罪条例”以公用运输工具装运漏税物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10年4月
国安局少校张恒嘉依“贪污治罪条例”以公用运输工具装运漏税物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10年2月
华航空品处组长黄川祯涉犯帮助犯以公用运输工具装运漏税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4月
华航高层人员邱彰信、于尧、陈颖彦依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各判处2年至2年8月不等
最惨的是刚好轮值的六位驾驶兵刘尊彰、黄柏维、潘秉忠、张家维、李君伟、叶信宏,
依“贪污治罪条例”以公用运输工具装运漏税物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6年2月至7年不等
私菸大户的高层没事,反而是帮忙载运私菸的小兵出事,因而被批评为“基层顶罪、
高层没事”,原先立法原意是为了避免公家利用公务车载送危险物品资敌,刑度10年起,
如今却变成走私菸品的专用通道,根据贪污治罪条例的第六条1-4图利罪条文: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
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
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未遂犯不罚)
高层是否也适用此项条文?
在检察官侦办时,多数都以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缓起诉处分
少数14人才被检察官以贪污治罪条例或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起诉
贪污治罪条例自民国52年7月15日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改订正,最后一次是民国105年
5月27日修正,接下来八年停滞不动,翻看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窃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财物者。
若公务员从公家机关拿文具用品回家用,依此行为也符合上述要件,经人检举,最轻本刑
10年起跳,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恐龙法官只是少数,更多的是恐龙法律所带来的司法灾难,贪污治罪条例的许多犯罪样态
都能在刑法中找到,但只应犯错的是公务员,可能只是一个小错误,也要背负免职与贪污
前科,就算是吹哨者揭露犯罪(戴立绅案),因为具有公务员身分,纵使免刑,仍遭到免职
处分,相反地,若政务官违反职务,导致政府蒙受财产损害时((兆丰案、超思案……),
通常都是政府买单,极少向政务官求偿,今天若是私人企业,会不求偿吗?公务员的惩戒
措施及职务上的监管都相当有限,人民期待的司法改革,何时才会露出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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