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k47box (阳光黄金蛋)》之铭言:
: 监察院纠正的法律效力
: 能够代表刑事案件上的违法认定吗?
: 如果可以,那还要法院干嘛?
: 如果不行,怎么能够直接认定违法?
: 不觉得这件案件很吊诡吗?
: 为什么检院能够依据监察院纠正来认定刑事责任?
: 有没有法律大神能够解说一下?
参考《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监察院于调查行政院及其所属各级机关之工作及设施后,经各有关委员会之审查及
决议,得由监察院提出纠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关部会,促其注意改善。”
二、“行政院或有关部会接到纠正案后,应即为适当之改善与处置,并应以书面答复监察
院,如逾二个月仍未将改善与处置之事实答复监察院时,监察院得质问之。”
如果曾参与审计类型之工作
应该多都晓得,监察院主要是为监督制衡政府部门而来,其中发生不当情事(老样子,人
家的自由心证)时,得要求处理
这与对公司帐目进行排查的作法,都是基于相同的道理。
但法院至多只负责审查适法性,不代位认定程序上是否错误、刑法或其他特别法上是否有
不当行为
因此说“绕路调核”一词,显然有一定的观察上之误解了
如果认为监察院的作法有误、不当,应该要先提起诉愿、接着再去行政庭提出不服抗议,
一切都是循序渐进而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