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蔡正元的论述是对的吗

楼主: turbomons (Τ/taʊ/)   2024-09-05 22:40:02
※ 引述《Ahhhhaaaa (你是个好人)》之铭言:
: 都市计画案不是都更案,容积奖励的法源依据是其他条文,不是用都更案的奖励办法。
: 都市计画法第85条:
: 本法施行细则,在直辖市由直辖市政府订定,送内政部核转行政院备案;在省由内政部订
: 定,送请行政院备案。
: 台北市是直辖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订定施行细则,叫做“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自治条例”
: ,以前的旧名是“都市计画法台北市施行细则”
: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1
: 依据上述的“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自治条例”第25条,可以得知每个不同的都市计画地区
: ,市政府都可以拟定细部计画,所以就有了“修订台北市松山区西松段三小段 156 地号
: 第三种商业区(特)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定细部计画案”,109 年 11 月 16 日府都规字第
: 10931021581 号公告公开展览。
: https://tinyurl.com/53dktark
: 同样再依据“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自治条例”第26条,可以得知市府依据实际使用情形,
: 可以另订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管理,所以就有了“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
: 例”。
: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2
: 依据上述的“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第三章 商业区 第25条,可以得知商

: 的容积率不得超过560%(此为上限);但是560%上限不包含第十一章的容积奖励,容积奖励
: 放宽是另外计算的。
: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第十一章 综合设计放宽与容积奖励规定 第79条,
: 建筑基地只要符合第79条所述的五个条件去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就能放宽容积和高度限制
: ;大致的条件包含建筑基地总面积、临接道路宽度、留设空地比率、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
: 面积与形状具体规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面积的比率。
: 再来第80条、第80-1条~第80-5条,都有规定各种土地用途可以提供容积奖励:
: https://i.imgur.com/3GrMGwP.png
: 上述都是民国99年~100年时的市政府就已经订定的法条。
: 第80条:留设公共开放空间,商三可以获得放宽(开放空间面积乘以三分之一乘以容积率)
: ,假设他们的基地有45%是开放空间的话,那就能获得15%的容积放宽的意思。
: 京华城在都市计画内有捐出建造“台北偶戏馆”理论上符合第80-1条,“公园设施”理论
: 上符合第80-3条,这些都是由都市计画案的主管机关核准,酌予奖励。
: 既然是酌予奖励,那只要公展计画书里面的奖励名目有符合上述法条规范内就行了。
: 在公展计画书里,第15页的修订计画内容有提到:
: 第三种商业区(特)除本计画说明书规定者外,适用“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
: 第三种商业区有关规定,其余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办理。
: 接着计画内容才提到奖励的细项,所以很明显法源依据是“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
: 条例”,而不是什么都市更新奖励办法;只是主管机关在“酌予奖励”时,订定奖励方式
: 或者名目,开会讨论时有参考过都市更新奖励办法而已。
: 如果申请的容积奖励有违反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或者有违反其他内政部的
: 法规,那就是交给法院判决的事情了,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最重要的是地方自治权是受宪法保障的
释字第 498 号
地方自治为宪法所保障之制度。基于住民自治之理念与垂直分权之功能,地方自治团体设
有地方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其首长与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区域内之人民依法选举产生,分
别综理地方自治团体之地方事务,或行使地方立法机关之职权,地方行政机关与地方立法
机关间依法并有权责制衡之关系。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级政府对地方自治团体办理自治事项
、委办事项,依法仅得按事项之性质,为适法或适当与否之监督。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及
法律保障之范围内,享有自主与独立之地位,国家机关自应予以尊重。
释字第550号
所谓地方自治,系指国家将部分统治权概括移转予地方自治团体,让地方自治团体内之居
民,以自我负责之方式管理其事务。故地方自治团体之基本性质,虽系国家组织之一部分
,但因地方自治系宪法所保障之制度,地方自治团体与国家之关系,要属垂直权力分立所
合法化并分享国家统治权行使之一种制度(本院释字第四九八号解释参照)。在宪法所保
障之特别领域,亦即宪法所概括移转予地方自治团体之统治权范围内,地方自治团体与国
家间,系属公法上之主体关系,而非仅是技术上协助国家行使统治权之工具性组织或中央
政府之派出机关而已。换言之,在宪法所容许之地方自治权限范围,地方自治团体与国家
之关系,是对等之权利义务关系,而非上下之主从关系,因此,国家不得恣意的将地方自
治事项转变为国家行政事项,而以命令之方式要求地方服从或遵守。为确保地方自治之制
度设计,宪法及法律均容许地方自治团体就自治事项享有一定之自主权限,德国学界甚至
称此种由国家所授予地方自治团体以确保能合于其任务需求而发挥功能之权能为地方自治
团体之高权,此乃地方自治之“核心领域”或“核心成分”,且组织高权、人事高权、计
画高权、财政高权、立法高权、执行高权等权能乃是地方自治高权所不可缺少之部分。本
院释字第四九八号解释亦谓:“地方自治为宪法所保障之制度。……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
及法律保障之范围内,享有自主与独立之地位,国家机关自应予以尊重”,其故在此。
释字第 553 号
盖地方自治团体处理其自治事项与承中央主管机关之命办理委办事项不同,前者中央之监
督仅能就适法性为之,其情形与行政诉讼中之法院行使审查权相似 (参照诉愿法第七十九
条第三项) ;后者除适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业之合目的性等实施全面监督。本件既属
地方自治事项又涉及不确定法律概念,上级监督机关为适法性监督之际,固应尊重该地方
自治团体所为合法性之判断,但如其判断有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上级监督机关尚非
不得依法撤销或变更。
照正常程序
在监察院对20%奖励提出纠正
地方政府还是政权交接后的新政府
也就是蒋市府的都市计画委员会重新审议后
已经得出
本细部计画案系由京华城依都市计画法第24条规定提出申请修订,其变更计画内容之合宜
性、公益性、对价性、适法性等,经本市都委会讨论及审议确认,均符都市计画法令程序

这样的结论后
就表示对两任北市府而言,这20%奖励就已经是两任都委会专家委员
依照宪法地方自治精神赋予的裁量权认定的合理奖励措施
就法律位阶而言
宪法就是最高的
不管是监察院或者是司法院都该接受
现在还在用图利罪追杀政敌
早就已经是属于违宪乱政侵犯人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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