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现在感觉还是很多人搞不清楚当初市府的主张,重点就是都市计画法及都市更新条例,
两者的重点就是主管机关就是直辖市政府,主管机关有在不违反其他法条的模糊空间自行解
释的权利。
https://i.imgur.com/IcMCTJJ.jpeg
如上图,依据都市更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都市更新:指依本条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计画范围内,实施重建、整建或维护措施。
https://i.imgur.com/tCUwbTp.jpeg
如上图,依据都市计画法第二十四条
土地权利关系人为促进其土地利用,得配合当地分区发展计画,自行拟定或变更细部计画,
并应附具事业及财务计画,申请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乡、镇、县辖市公所依前条规
定办理。
所以就是台北市政府(主管机关)认定土地所有权人(威京集团)得自行拟定分区发展计划
,并得视为都市更新,自然就适用都市更新条例。
绝对和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无关,用这个解释就是违法。
上面认知由在我的逻辑认知上就是合理的,主管机关在不违反法规情形下自然有对应解释法
条的权利。
然后不管法院同不同意上述我说的逻辑的正确性,只要柯自己相信上面这套逻辑是合法合理
的的就不会达成图利的构成要件,明知违反法令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