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zan (仅供参考)》之铭言:
: 彰化县许姓男子对女子小珍一见钟情,展开猛烈追求,连续送她19件内衣裤,狂call
: 111通电话,还在女方车子后车厢盖写上“爱”字,只为求得美人心,但对方只觉得他
: 是跟踪狂,控告他违反跟踪骚扰防制法,判刑5月;但许男又自诩“95至尊”继续追爱
: ,更无顾保护令,寄情书给女子表明“我爱你”,结果更女子崩溃又提告,彰化地院再
: 依跟骚罪,判处许男有期徒刑5月。
说来会很可怖...
旧案案底: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简字第 2483 号刑事判决
其中提到
“被告虽领有中度身心障碍证明,然被告于侦查中已经表明有接受治疗并服用药物,且经
本院安排二次前往医院进行鉴定,被告均未前往,是尚无证据资料足以证明被告有符合
刑法第十九条之减轻或免除其刑之事由”
且事后又经同一法院以:
一、113 年度简字第 438 号:判决有期徒刑五个月
二、113 年度声字第 569 号:合并上年度的案件(前案共判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共
应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最后才来到这次的 113 年度简字第 1184 号判决。
是说这样玩、闹,到底有何意义...
而且还劳烦地检署声请“定应执行刑”,不难为情才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