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说京华城违法,没有法源依据,先来看
都市计画法24条:
土地权利关系人为促进其土地利用,得配合当地分区发展计画,自行拟定或变更细部计画
,并应附具事业及财务计画,申请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乡、镇、县辖市公所依前
条规定办理。
都市计画法39条:
对于都市计画各使用区及特定专用区内土地及建筑物之使用、基地面积或基地内应保留空
地之比率、容积率、基地内前后侧院之深度及宽度、停车场及建筑物之高度,以及有关交
通、景观或防火等事项,内政部或直辖市政府得依据地方实际情况,于本法施行细则中作
必要之规定。
接着再看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第 34-3 条
各土地使用分区除增额容积及依本法第八十三条之一规定可移入容积外,于法定容积增加
建筑容积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依都市更新法规实施都市更新事业之地区:建筑基地一点五倍之法定容积或各该建筑
基地零点三倍之法定容积再加其原建筑容积。
二、前款以外之地区:建筑基地一点二倍之法定容积。
前项所称增额容积,指都市计画拟定机关配合公共建设计画之财务需要,于变更都市计画
之指定范围内增加之容积。
上述规定都更容积奖励最多50%,非都更最多20%
接着再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
第十一章 综合设计放宽与容积奖励规定
第79条 建筑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规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者,其容积率及高度得予放宽。
落落长,略,撷取重点
一 建筑基地为完整之计画街廓,或符合下表规定者。
第三种商业区:基地面积1000平方公尺以上
第八十条 符合前条规定之建筑基地,其建筑物容积率与高度得依下列规定放宽:
一 容积率之放宽:……第三种商业区、或第四种商业区以其所留设之公共开放空间有效
面积乘以容积率再乘以三分之一计算之。
第八十条之一
建筑基地提供地下建筑物之进、排风口、楼梯间出入口、公共人行陆桥或人行
地下穿越道使用,室内型公共设施空间供文教、艺术展览、表演使用、观景平
台及产业性公众使用之服务性或公益性设施并经都市计画主管机关核准者,得
不计入楼地板面积并得酌予增加楼地板之奖励,其增加部分之奖励规定由市政
府定之,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基准容积百分之五。
第八十条之二
建筑基地面积达二○○○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容积率及建筑物高度得视地区都
市计画情形酌予放宽。但不得超过原基准容积百分之三○。
因前项优惠容积率所增之收益,于扣除营建及管销成本之净利益应提供市政府
百分之七○为回馈。
前项回馈得以楼地板面积或代金为之,限用于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务空间、
社会福利文化设施及都市建设等。
有关前项之核算及回馈方式与管理之实施要点由市政府定之,并送台北市议会
备查。
第八十条之三
为提升整体都市生活环境品质,本市公共设施完竣地区之建筑空地,土地所有
权人应善尽管理维护之责任。建筑前提供作为绿地或其他公益性设施供公众使
用并经市政府核准者,其容积得酌予奖励,但奖励之容积不得超过原基准容积
百分之十。如未能善尽管理维护责任,致有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都市景观
者,市政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其容积得酌予减低,但减低之
容积不得超过原基准容积百分之五。
前项空地维护管理要点,由市政府定之。
第八十条之四
大众运输系统之车站半径五○○公尺范围内地区,经循都市计画程序划定者,
其容积率得酌予提高,但不得超过原基准容积百分之三○。
都市更新地区依都市更新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不受前项但书之限制。
第八十条之五
为保护具有保存价值之树木及其生长环境,经市政府认定应予保护之树木所在
建筑基地,其树木原地保留者,得视树木保护及影响建筑情形,酌予增加容积。
其树木遭受不当毁损者,其容积得予酌减。
前项容积之增减,最高不得超过原基准容积百分之五。
第一项容积增减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定之。
至于京华城提的韧性城市、智慧城市及宜居城市贡献是否符合上述的奖励办法,
就看法院审理时认不认同了
注:监察院113年01月24日提出纠正,认为不适法,法院羁押庭采信此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