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计画案不是都更案,容积奖励的法源依据是其他条文,不是用都更案的奖励办法。
都市计画法第85条:
本法施行细则,在直辖市由直辖市政府订定,送内政部核转行政院备案;在省由内政部订
定,送请行政院备案。
台北市是直辖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订定施行细则,叫做“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自治条例”
,以前的旧名是“都市计画法台北市施行细则”
>>依都市计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制定本自治条例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1
依据上述的“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自治条例”第25条,可以得知每个不同的都市计画地区
,市政府都可以拟定细部计画,所以就有了“修订台北市松山区西松段三小段 156 地号
第三种商业区(特)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定细部计画案”,109 年 11 月 16 日府都规字第
10931021581 号公告公开展览。
https://tinyurl.com/53dktark
同样再依据“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自治条例”第26条,可以得知市府依据实际使用情形,
可以另订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管理,所以就有了“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
例”。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2
依据上述的“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第三章 商业区 第25条,可以得知商三
的容积率不得超过560%(此为上限);但是560%上限不包含第十一章的容积奖励,容积奖励
放宽是另外计算的。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第十一章 综合设计放宽与容积奖励规定 第79条,
建筑基地只要符合第79条所述的五个条件去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就能放宽容积和高度限制
;大致的条件包含建筑基地总面积、临接道路宽度、留设空地比率、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
面积与形状具体规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面积的比率。
再来第80条、第80-1条~第80-5条,都有规定各种土地用途可以提供容积奖励:
https://i.imgur.com/3GrMGwP.png
上述都是民国99年~100年时的市政府就已经订定的法条。
第80条:留设公共开放空间,商三可以获得放宽(开放空间面积乘以三分之一乘以容积率)
,假设他们的基地有45%是开放空间的话,那就能获得15%的容积放宽的意思。
京华城在都市计画内有捐出建造“台北偶戏馆”理论上符合第80-1条,“公园设施”理论
上符合第80-3条,这些都是由都市计画案的主管机关核准,酌予奖励。
既然是酌予奖励,那只要公展计画书里面的奖励名目有符合上述法条规范内就行了。
在公展计画书里,第15页的修订计画内容有提到:
第三种商业区(特)除本计画说明书规定者外,适用“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
第三种商业区有关规定,其余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办理。
接着计画内容才提到奖励的细项,所以很明显法源依据是“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
条例”,而不是什么都市更新奖励办法;只是主管机关在“酌予奖励”时,订定奖励方式
或者名目,开会讨论时有参考过都市更新奖励办法而已。
如果申请的容积奖励有违反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或者有违反其他内政部的
法规,那就是交给法院判决的事情了,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