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柯文哲“知法犯法”涉图利京华城案!法院裁

楼主: linhu8883324 (SirLinhu)   2024-09-05 17:48:59
1.媒体来源:
台视
2.记者署名
张碧珊
3.完整新闻标题:
柯文哲“知法犯法”涉图利京华城案!法院裁定“羁押禁见”
4.完整新闻内文:
台北京华城容积率案持续延烧,民众党主席柯文哲今(5)天下午2点再开羁押庭,经过2
个多小时的审讯,下午4点半结束,法院下午5点20分左右宣示裁定结果,确定“羁押禁见
”。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被告柯文哲明知京华城增加过高、超过560%的容积率,仍执意为之,
“贯彻意志、迥然若揭”,并因此致使共犯沈庆京京华城一案,获不法利益200多亿元,
涉犯贪污之图利罪的犯罪嫌疑重大。
此外,柯文哲所述与已被羁押的共犯沈庆京、应晓薇、彭振声等人所述不一,此案涉犯最
重之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图利罪部分,最轻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因犯
重罪而有灭证及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最终法院为保全证据,且经衡量后,因本案为贪污犯行,影响社会层面深远,故认确无法
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羁押必要,依规羁押被告于台北看守所,并禁止接见
、通信。
法官谕知:被告羁押禁见
一、被告经讯问后,不争执声请书所指部分事实,并有被告、共犯、证人之陈述、相关卷
证资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过高、超过560%的容积予京华城一案违背法令,竟仍执意为
之,贯彻意志,迥然若揭,并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华城一案,获不法利益二百余亿元。
则被告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图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声请书所述内容及侦查检察官掌握之案情,虽形式上已符合贪污治罪条例
第6条图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为,究仅系被告单纯图利京华城共犯沈OO、抑或与共犯沈
OO期约甚至收受违背职务贿赂,仍有待侦查检察官依调查所获之具体证据查明。而侦查系
一浮动状态,随证据及资料获得逐渐形成具体之犯罪轮廓,甚至转成贿赂罪重刑,则被告
为避免受到重刑,纵暂时坦承部分事实,仍有可能于将来避重就轻、翻异前词,甚且勾串
共犯或证人;况被告所述,仍与已为本院羁押之共犯沈OO、应OO、彭OO等所述不一。为保
障被告将来反对诘问权及证人证言之贞洁,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
图利罪部分,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灭证及勾
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三、考量被告权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维护之动态平衡,并审酌宪法上比例原则,尤其刑事诉
讼法对勾串共犯或证人并无有效预防规定,亦无法如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以仅能于被
告逃匿时没入保证金之具保担保之;为保全证据,且经衡量后,因本案为贪污犯行,造成
共犯沈OO在京华城一案即获有二百余亿元之不法利益,影响社会层面深远,应偏向公共利
益维护,故认确无法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羁押必要,爰依刑事诉讼法第
101条第1项第2款、第3款及第105条第3项规定,羁押被告于台北看守所,并禁止接见、通
信。
责任编辑/张碧珊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news.ttv.com.tw/news/11309050001000W
6.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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