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为9岁男童口交、打手枪 淫男一审因这些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9-05 06:36:39
完整判决参考:台湾台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诉字第 45 号
※ 引述《BMWi3 (在那叫什么)》之铭言:
: 〔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台南1名黄姓男子与未满9岁的男童是邻居关系,黄男明知男
: 童性自主与判断力尚未成熟,他竟利用男童到他住处玩电脑游戏的机会,先用手触摸、
: 套弄男童的下体(俗称打手枪),再拿手机拍下男童下体的猥亵照片,甚至还用嘴巴含
: 住男童的下体、帮对方口交性侵得逞。一审法官考量有几个理由,给黄男缓刑、没让他
: 入狱。
: 涉案的黄男从警方询问、检方侦讯到台南地院审理时都坦承犯行不讳;与受害男童的作
: 证指述相符。
: 台南地院法官调查指,黄男对年幼男童性交,戕害身心健全成长,实应予非难;不过,
: 考量被告当时犯行未违反男童意愿,手段尚属平和,与一般性侵犯罪有异,加上他犯后
: 始终坦承犯行,并与男童在区公所调解委员会达成和解、赔付15万元,获得对方原谅,
: 显见被告犯后态度尚好、颇有悔意,依法酌予减刑,依对未满14岁的男童性交罪,判黄
: 男1年8月徒刑。
引据法条说明是指:
按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认科以最低度刑仍嫌过重者,得酌量减轻其刑,刑法第59条规定
甚明。而刑法第59条之酌量减轻其刑,必须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与环境等等,在客观上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认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犹嫌过重者,始有其适用(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165号及51年台上字第899号判决意旨参照)。又刑法第227条第1项之罪,法定
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非轻,倘依情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可达社会
防卫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观之犯行与主观之恶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状,是否有可悯恕
之处,适用刑法第59条之规定酌量减轻其刑,期使个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当,符合比
例原则。查被告本件对于未满14岁之男子性交犯行,对甲男身心健全成长有所侵害,所为
实应予非难。惟考量被告未违反甲男意愿,且手段尚属平和,不法内涵究与一般性侵害犯
罪有异;又于犯后始终坦承犯行,非侥幸于历经侦审程序,面临刑之严峻时始现悔意,并
已与甲男达成民事调解,当场给付赔偿金15万元,获得甲男之原谅,有○○市○○区调解
委员会000年0月00日调解笔录存卷可考,足见被告态度良好,且尽力弥补损害,颇有悔意
,是就被告之客观犯行不法程度与主观恶性全盘考量整体情状后,认如科以刑法第227条
第1项所规定之最低度刑罚(即有期徒刑3年),客观上犹嫌过苛,实有情轻法重之失衡而
可资悯恕,爰依刑法第59条规定,减轻其刑。
: 法官说,又考量被告患有妄想型的思觉失调症,若入监服刑,除可能加重其病情,矫治
: 犯行的成效亦有限,因此以暂不执行为适当,谕知黄男缓刑2年,给他自新机会,缓刑
: 期间要付保护管束。至于黄男手机所拍男童的下体照片,后来已经删除,且案发已时过
: 多年,不再谕知那手机内的照片档案没收,此案还可上诉。
这部分的完整说法是:
被告于猥亵甲男过程中,拍摄甲男生殖器特写之电子讯号,事后已予以删除,业经被告供
述明确,且其行为时迄今,已经过多年,衡情拍摄之手机应已老旧损坏,上开电子讯号既
已灭失而不存在,自无庸再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6项规定谕知没收。
主要系考量手机本身已经过时
因此在没有实际价值的情况下,不另外宣告没收...
另外顺带一提
判决书原文中,书记官还真把“思觉失调症”误缮成“失觉失调症”... (但相信不是严
重的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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