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n01223489 ()》之铭言:
: 根据都市计画法的规定,“主要计画”由市政府拟定后,提交该管政府都市计画委员会
: 予以参考审议,然后连同审议结果及主要计画一并报请内政部核定,完成后的主要
: 计画就用来作为拟定“细部计画”之“准则”。
: 京华城这个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计画的“细部计画”变更,依据都市计画法第23条
: 第1项规定,除依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内政部订定,及依第十六条规定与主要计画合并拟
: 定者以外,其余由该管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定实施,也就是细部计画可以由市政府自
: 行核定即可实施。
: 但是,依同法第23条第2项规定,细部计画核定之审议原则,由内政部定之。
: 也就是民国91年内政部公布实施的“都市计画细部计画审议原则”
: 这个审议原则中的第8条中规定细部计画订定之容积率,不得逾越都市计画法省 (市)
: 施行细则或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之规定,且不得违反主要计画有关使用强度之指导规定
: 。
: 也就是说,细部计画由市政府自行核定,但是细部计画里面有关容积率的上限,不能超过
: 主要计画的限制,也不能超过“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自治条例”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
: 管制自治条例”的容积规范。
: 除非主要计画里面就订有容积奖励的办法,让细部计画可以作为准则,否则不能超过主要
: 计画的限制。不能透过变更细部计画的方式,新增一个在主要计画里所没有的容积奖励规
: 定来突破“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的容积限制。
: 但是这案就是这么做了,直接企图在细部计画里创设一个主要计画里面没有的容积奖励。
: 既不像都更案有“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条例”及“台北市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
: 又不去变更“主要计画”的容积奖励规定(因为要送内政部核定,程序较久),直接想用细
: 部计画变更就闯过去。
: 比较奇怪的是,明明“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第11章中就有综合设计放宽与
: 容积奖励规定不去用,搞出一个参照都更奖励的无法源奖励。
你拿出来的2条是容积不得超过560%的部份
台北市都市计画施行自治条例就很清楚有说明了
跟奖励容积没有半点关系
如果照你的幻想来解释
那超过560%都直接违法了啦
奖励容积内政部是规定不得超过基准容积的1.5倍
中央最多给到30% 地方最多给到20%
京华城用44亿买了30%的容积
另外20%是自提计划认养公会回馈社区和绿建筑去换的
你拿560%的部份来瞎扯到底是在讲什么?
现在为什么这个案子会被说没有法源
那是因为台北市只有订都市更新建筑奖励办法
并没有订一般建筑奖励办法
但京华城是用都计法24条自提办法来跟市府换容积
以母法来说本来这20%就是市政府可以去裁量的
因为没有立法 懂了没有?
如果明显违法还需要你在这边瞎扯才办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