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大阪处长苏启诚自杀是被谁害死的?

楼主: princeps (princeps)   2024-09-03 21:36:02
本案是高度政治性案件。何以见得?请见下系列判决。
苏先生于107年9月14日逝世。
110年11月12日,台北地院109年度易字第138号刑事判决杨、蔡共同犯侮辱公署罪,各处
有期徒刑6个月,得易科罚金(1000元/日)。判决书:https://reurl.cc/A2j1dj
两人不服上诉。
111年2月24日,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号刑事改判杨、蔡共同犯侮辱公务员执行
之职务罪,各处有期徒刑5个月,得易科罚金(1000元/日)。https://reurl.cc/QERp4q
两人仍不服,以侮辱公务员职务罪违反言论自由,声请裁判宪法审查。大法官将之与其
他三位声请人声请侮辱公务员罪违宪(声请人一法官与两位人民声请人二及三)并案处理,
于今(113)年5月24日做成113年宪判字第5号判决:
1. 侮辱公务员罪,限于行为人对公务员之当场侮辱行为,系基于妨害公务之主观目的,
且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之情形,才合宪(无违言论自由)
2. 侮辱公务员职务罪,违宪,即日失效。
3. 声请人四及五,高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号刑事判决违宪,废弃并发回高院。
4. 声请人一其余声请不受理。
咦?那声请人二及三,侮辱公务员罪,大法官怎么不在主文判决,他们所受之终局判决
认事用法是否违宪,进而要不要废弃发回更审?难道大法官认为他们的终局裁判,确实
符合他们当场侮辱也基于妨害公务之主观目的影响公务所以有罪吗?并非如此。大法官
们大发慈悲的在46~48段“并此指明”(判决书用语,意指本法官根本不必告诉你,但我
特别跟你讲明这件事,还真是谢了):
声请人二及三啊,你们的判决有没有按照本号大法官裁判的意旨判决,你们可以自行判
断,如果有就请检察总长帮你们非常上诉,那检察总长也会本于职权判断那些终局裁判
是否符合本判决保护你们言论自由意旨,从而决定是否帮你们非常上诉,不是我的事,
我特别指明给你们了。
至于声请人四及五,直接在主文宣告所适用的、经立法院三读通过的法律违宪(还不只
是认事用法违宪),且即日失效,再奉送废弃该终局判决发回更审,坐实宪法法庭
第四审的批判。
声请人二与三,所受到的大法官的关爱,远不如声请人四及五,功在党国的杨蔡!公务
员的尊严,有条件大过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但在党国面前,必须以宪法使之让道。
这个偏爱的主文二与三,有三位大法官(詹森林、黄瑞明、蔡彩贞)加以批判。
詹森林大法官在不同意见书写道:
声请人四、五在原因案件所为行为,系就网络上捏造之不实讯息,恶意不加求证,即
据以表达个人评论意见,此不仅逸脱对公权力及其行使方式为正当评论之合理范围,
且戕害公务机关之公信力,更严重破坏该案公务员之人格尊严。面对声请人四、五之
不实言论批评,相关机关必须蒐集资料、即时对外澄清,相关公务人员更被迫撰写检
讨报告,甚至遭受上级之指摘及面临莫须有之处分。就此而言,已达“足以影响公务
员执行公务”之程度,依本席前述之合宪性解释,法院依刑法第140条后段规定之妨害
职务罪予以论罪科刑,核属正当。从而,该原因案件之确定终局判决(台湾高等法院
111年度上易字第33号刑事判决)并未违反宪法保障之言论自由,自不应废弃。113宪
判5主文三却认该确判牴触宪法而予废弃,着实荒谬!
他结论:
对于主文三原因案件所涉之侮辱职务罪,本可为合宪之解释。113宪判5,却以主文二
迳行宣告该罪违宪,并据以宣告前开原因案件之确判亦为违宪。惟该原因案件之发端,
正是行为人以言论自由为名,摆弄语言文字之力量,恣意诋毁公务员之名誉,嘲讽公
务员执行之职务,最终造成无辜公务员自杀以明志,及其家属终身之遗憾与伤痛。对
此,多数意见选择容忍,本席则严肃对待!
是少有大法官不仅自法理论之,还从原案原委中加以批判者。
全案目前发回高等法院审理中。然而,自本号宪法判决以来,已有多起公务员侮辱罪
被谕知无罪。
又,声请人二及三,尚未请检察总长为非常上诉,“并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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