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11111111 (一一)》之铭言:
: 北院指出,裁定理由提及“共犯邵琇珮则显可疑系因畏罪而潜逃中”,是依检方提出的声押资料采用的串证理由之一,且用语为“显可疑”,并没有指邵琇珮确实有潜逃,强调后续侦查作为仍依台北地检署侦办进度为准。
: 有没有国文或法律用语比较好的乡民能解释一下?
: “共犯邵琇珮则显可疑系因畏罪而潜逃中”
: 这句话不就是在说
: “妳表现的很可疑,因为妳畏罪潜逃”
: 后面却又说
: “没有说妳有畏罪潜逃,只是表现很可疑”
: 可疑的前提不就是潜逃吗?
: 没有潜逃那可疑在哪?
: 是我搞错了什么吗 求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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