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长不喜请翻到最后一行
法官法第四条第一项:司法院设人事审议委员会,依法审议法官之任免、转任、解职、迁
调、考核、奖惩、专业
法官资格之认定或授与、第十一条所规定之延任事项及其他法律规定应由司法院人事审议
委员会审议之事项。
第二项:前项委员会,以司法院院长为当然委员并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员外,其他委员任
期一年,
得连任一次,名额及产生之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长指定十一人。
二、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惩戒法院法官代表一
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
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由各级法院法官互选之。
三、学者专家三人:由法务部、全国律师联合会各推举检察官、律师以外之人三人,送司
法院院长遴聘。
法官法第90条第一项:法务部设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高等检察署以下各级检察署
及其检察分署主任检察
官、检察官之任免,转任、停止职务、解职、升迁、考核及奖惩事项。
90条第五项
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置委员十七人,由法务部部长指派代表四人、检察总长及其指派之
代表三人与全体检察官所选出之代表九人组成之,由法务部部长指派具法官、检察官身分
之次长为主任委员。
球证(法院) 、旁证(检察署)都是我的人,你怎跟我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