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看法不一样
: 刑诉法93条5项:
: 法院于受理前三项羁押之声请,付予被告及其辩护人声请书之缮本后,应即时讯问。但至深夜仍未讯问完毕,被告、辩护人及得为被告辅佐人之人得请求法院于翌日日间讯问,法院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深夜始受理声请者,应于翌日日间讯问。
: 虽只约束法官没明讲检察官,但举重以明轻,所以检察官非有正当理由仍不得夜间侦讯。
实际上这也不只是夜间侦讯的问题而已
法检字第 0980804139 号
可以去查一下 基本上就是否定说
重在羁押前逮捕之合法性
光是一个逮捕前置主义我觉得法庭上就可以吵很久~
司法院释字第559就讲得很清楚
对被告之逮捕,势必限制其行动自由,而涉及基本权利保护下,
自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参诸而刑事诉讼法关于得为逮捕之情形,
除了现行犯与通缉犯外,仅有同法第228条第4项,故被告经传唤、
自首或自行到场,而有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之必要时,
不宜创设不利于被告之解释。
至于这次柯P的情况 就大家自由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