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补充一下今天检察官搜索完柯家后约谈柯
并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检察官能限制人身自由的就两种
“拘提”跟“逮捕”
而先做了这两个动作后
就会有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24小时人身自由限制规定适用
逮捕已经说过了
拘提因为本件没有例外适用的情形就不讨论
原则上要拘提前必须先有“传唤”的动作
也就是刑事诉讼法第71条发传票请被告某天某时自行到某地
传唤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
检察官依第75条才能“拘提”
这是原则
所以检察官既然没有走这“传唤”后可能会拘提的过程
而是用所谓约谈的方式请柯配合
当然就可以避开第93条24小时的限制
因为就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啊
而虽然检察官也确实能夜间讯问
但也必须在被告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才能强制他留下
这就是取舍
检察官可以选择用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避开24小时限制
但同时也会造成被告想走就走的情形
当然现实上很少很少人敢真的当检察官面前说要闪人的
只是柯文哲就做了
才让检察官要用第228条来做逮捕的动作不让柯走
虽然现在只有看到彭振声被北检声请羁押
但柯文哲在被适用第228条之后
也必然会被声请羁押的
因为这是绑一起的
就是这样
※ 引述《acln0816 ()》之铭言:
: 先讲结论
: 今天的争议点会在
: 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4项但书的“逮捕”
: 是不是能作为被告拒绝夜间讯问而要拘束人身自由的手段?
: 首先
: 先不讨论在廉政署问了12小时
: 有没有问出东西
: 还有检察官手上到底有多少证据资料
: 这些就没人知道也不会有人能证实
: 小草说没有 柯黑说很多
: 也都是纯粹瞎猜
: 而单论诉讼程序来看
: 检察官确实就是可以夜间讯问
: 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3只规定了警察才不行
: 这就是法律容许检察官可以使用的侦查手段
: 只能说
: 不爽去修法囉
: 再来是逮捕的部分
: 从早上搜索完后还让柯文哲跟媒体讲话
: 甚至是让他坐自己的车去廉政署
: 确实柯就是没有被拘提或逮捕的情形
: 至于讯问中柯说好累想走
: 因为上面已经讲过了检察官确实是可以夜间讯问的
: 他没问完当然不会让你走
: 原本没要拘束人身自由也得拘束了
: 那该怎么拘束呢?
: 今天既然争议在逮捕
: 就不讨论其他的了
: 而逮捕有三种情形
: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88条、第228条第4项但书
: 反正柯肯定不是现行犯或通缉犯就不讨论前两条了
: 而依声明稿北检适用的也确实第228条
: 这就是所谓的“逮捕前置原则”
: 也就是在想羁押被告前一定要先做“逮捕”的动作
: 当然这是为了配合第93条的24小时限制
: 不能让被告的人身自由在还没被法院裁准前有过久的侵害
: 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逮捕挺形式的
: 问完了想羁押
: 所以再做个逮捕的动作然后马上声请羁押
: 蛮脱裤子放屁的
: 但规定就是规定
: 检察官想羁押就只能照做
: 因为今天柯是晚上12点半走进地检的
: 再快我猜也是1点开始讯问
: 2点多柯就不想再给问了
: 除非加上廉政署的讯问
: 以及这段一个多小时北检的讯问
: 就足以让检察官有声请柯羁押的必要
: 不然只是为了不让柯离开而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4项但书的逮捕确实很有的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