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讲结论
今天的争议点会在
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4项但书的“逮捕”
是不是能作为被告拒绝夜间讯问而要拘束人身自由的手段?
首先
先不讨论在廉政署问了12小时
有没有问出东西
还有检察官手上到底有多少证据资料
这些就没人知道也不会有人能证实
小草说没有 柯黑说很多
也都是纯粹瞎猜
而单论诉讼程序来看
检察官确实就是可以夜间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3只规定了警察才不行
这就是法律容许检察官可以使用的侦查手段
只能说
不爽去修法囉
再来是逮捕的部分
从早上搜索完后还让柯文哲跟媒体讲话
甚至是让他坐自己的车去廉政署
确实柯就是没有被拘提或逮捕的情形
至于讯问中柯说好累想走
因为上面已经讲过了检察官确实是可以夜间讯问的
他没问完当然不会让你走
原本没要拘束人身自由也得拘束了
那该怎么拘束呢?
今天既然争议在逮捕
就不讨论其他的了
而逮捕有三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88条、第228条第4项但书
反正柯肯定不是现行犯或通缉犯就不讨论前两条了
而依声明稿北检适用的也确实第228条
这就是所谓的“逮捕前置原则”
也就是在想羁押被告前一定要先做“逮捕”的动作
当然这是为了配合第93条的24小时限制
不能让被告的人身自由在还没被法院裁准前有过久的侵害
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逮捕挺形式的
问完了想羁押
所以再做个逮捕的动作然后马上声请羁押
蛮脱裤子放屁的
但规定就是规定 只能照做
因为今天柯是晚上12点半走进地检的
再快我猜也是1点开始讯问
2点多柯就不想再给问了
除非加上廉政署的讯问
以及这段一个多小时北检的讯问
就足以让检察官有声请柯羁押的必要
不然只是为了不让柯离开而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4项但书的逮捕确实很有的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