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评论别人的案子,我就说说我自己。
我也被起诉过,传唤时是他字案,完成侦讯之后,也不知道何时变侦字案,再来就是收到
起诉书了,我就是被告了。
案子内容简单来说,就是部属在签约时,只记得请客户在合约上签名,但没盖到私章,部
属为求方便,就随便刻一颗盖了,事后也没告知客户,那颗章使用后也遗失了。
几个月后,客户申请合约影本,发现多了一颗不认识的章,就提告了。
我则是合约的覆核主管,我也盖了章。
反正检察官就是认定我知情,是共犯,就起诉了。
心里干归干,但他要这么想,说实在也合理。
说实在我也不懂,都签名了,为何还要私章,但公司规定就是这样。
你说检察官有没有明确的证据?
我只能说,就算没有明确的证据,也有合理的推测。
后来上法庭,那真是折磨人的过程,法官传唤了整个公司里,跟相关流程有关的部门人员
,一步一步厘清细节,确认我有没有权责要求证。
我主张基于信任原则,部属是老员工,过去也没有类似案例被投诉过,所以我没做求证。
我个人一审二审都是无罪,但过程中,被检察官大骂推卸责任,没有担当,德不配位,枉
为主管的次数,大概不下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