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有照片)管委会不让朋友待在大厅?

楼主: ccc101419 (还是养狗吧)   2024-08-29 14:30:07
不好意思喔,来逆风一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18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第 9 条
各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之应有部分比例,对建筑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权。
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住户对共用部分之使用应依其设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为之。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前二项但书所约定事项,不得违反本条例、区域计画法、都市计画法及建筑法令之规定。
第23条
有关公寓大厦、基地或附属设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户间相互关系,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得
以规约定之。
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规约者,不生效力:
一、约定专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之范围及使用主体。
二、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权及住户对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别
约定。
三、禁止住户饲养动物之特别约定。
四、违反义务之处理方式。
五、财务运作之监督规定。
六、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有出席及同意之区分所有权人人数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之特别约
定。
七、纠纷之协调程序。
像是公寓大厦的大厅中庭这种建筑物,法律上称为共有部分,共有部分除非另有约定,不然
各区分所有权人本来就有使用的权利。
哪怕原po朋友(或者就是他自己)真的如你所说在大厅沙发一坐就是几个小时或者在那边吃
东西,有违反公寓大厅的设置目的吗?该社区的住户公约或者规约另有规定禁止吗?
再者,规约之于社区,就像是公司章程之于公司,是这个社区内部自治的最高原则,管理委
员会就像是公司董事会,是受委任管理社区事务的,这个社区还是区分所有权人的(就想像
是公司的股东,经营与所有分离),你要限制住户不可以在共有部分这样那样,除非是法律
的强行规定,不然就要经由区权人修改规约才能限制,不是你管委会一纸公告就可以,不然
是不生效力的。
结论就是,虽然你们双方都只是片面之词,但是就算你们双方说的属实,只要规约没有特别
规定说不行,我还是看不出原po不能在社区大厅坐到爽的理由,而且住户能在大厅坐多久,
这不是管委会一纸公告说了算的!
※ 引述《wind1010 (禅)》之铭言
: ※ 引述《IntelNNP (英特尔NNP)》之铭言:
: : 朋友住在天龙国的管委会突然公布奇怪的公告,
: : 说每个人在公共空间的大厅里,
: : 不能停留超过1.5小时.
: : 而且贴了公开告示,
: : https://reurl.cc/Nl0489
: : 还盖了管委会章,
: : 朋友看了一肚子火,
: : 因为他说他每个月管理费将近3000元,
: : 朋友觉得凭什么限制公共空间的人身自由,
: 你朋友有没有告诉你,他近乎每晚都占用大厅沙发数小时长达半个月以上,最离谱还曾有
: 晚上8点多待到凌晨2点多的纪录,并在公用的桌上摆放不少个人物品且把共用大厅当他家
: 饭厅,还将电视音量开的特别大声不顾其他住户感受的种种行为,导致其他同样"有缴管
: 理费"的住户向管委会反映请管委会处理
: : 他跟老嬯管委会总干事吵了起来,
: : 管委会老嬯总干事呛我朋友:
: : 不爽你可以搬走呀~
: : 盖林良!
: 公告发出后你朋友根本也没找过总干事,你朋友跟总干事吵起来是他梦到吗?
: : 于是朋友挑战大楼管委会,
: : 说这个大楼管委会章有法律效力吗?
: : 所以朋友今天就是坐在大厅沙发,
: : 待了快两个小时,
: : 管理员跑到朋友旁边,
: : 劝告朋友离开,
: : 不然可能要报警了,
: : 朋友说你报呀~
: : 结果大楼管理员也不敢报警,
: : 只能用台语羞辱式的言词批评我朋友,
: : 我朋友一拿出手机说他要开始录音了,
: : 大楼管理员立刻闭嘴转身,
: : 也不敢对我朋友怎样,
: : 只对我朋友撂下一句,
: : 相遇得到(台语)
: : TMD!
: 同上,梦里的事不要拿到现实来说,另外你朋友都特意要去理论竞然不录音录影准备证据
: ?就这样空口白话说一堆?思维正常的人应该不会就这样帮朋友po一篇文给人当枪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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