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惩治盗匪条例若修条文把诈骗列入?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8-24 11:45:11
※ 引述《kk10519 (星辰)》之铭言:
: 惩治盗匪条例唯一死刑
: 当年掳人勒赎猖獗 团伙作案唯一死刑
: 不如直接修改惩治盗匪条例
: 把团伙诈骗归类为盗匪
: 骗取诈夺财产
: 不就可以唯一死刑
: 惩治盗匪条例特别法当年还有释宪过
: 是不是这样完全不违宪
: 只是立法院不做事
先看当时唯一死刑的类别:
一、聚众出没山泽抗拒官兵者。
二、强占公署、城市、乡村、铁道或军用地者。
三、结合大帮强劫者。
四、强劫公署或军用财物者。
五、在海洋行劫者。
六、强劫而故意杀人或使人受重伤者。
七、强劫而放火者。
八、强劫而强制性交者。
九、意图勒赎而掳人者。
十、盗匪在拘禁中,首谋聚众,以强暴、胁迫脱逃者。
以及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类别:
一、强劫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器者。
二、强劫而持械拒捕者。
三、聚众强劫而执持枪械或爆裂物者。
四、聚众持械劫夺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者。
五、聚众走私持械拒捕者。
六、意图行劫,而煽惑、暴动,致扰乱公安者。
七、意图扰乱治安而放火烧毁、决水浸害、或以其他方法毁坏公署或军事设备者。
八、意图扰乱治安而放火烧毁、决水浸害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器或现有
人聚集之场所或建筑物者。
九、意图扰乱治安,以前款以外之方法毁坏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器或现
有人聚集之场所、建筑物或铁道、公路、桥梁、灯塔、标识,因而致人于死者。
十、强劫因而致人于死或重伤者。
其实说起来,这些都是在威权统治时期立的法律
且释字第二六三号目前是否得沿用,可能还有被挑战的机会
因此在现代世界中,是否有必要继续使用,有一定的疑义、须经检讨后方得制定...
但以人权的角度来说
“强制死刑”已经是被禁止了的,必须有“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两种或以上的刑罚,
以供法官作抉择
没有自由的话,就算订立其他法规纳入相同精神,仍有可能被宣告违宪
这种情况下不得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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