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法官笔误,就是记者没读书,
或是故意误导视听,唯恐天下不乱。
“贞操义务”是基于身分关系来的,
那是配偶之间的事,违反也不能怎样,
至多能当裁判离婚的理由而已,
能否在离婚官司向配偶请求赔偿,
法律都有相关规定,
看是属于离因损害还是离婚损害...,
但,以上跟独立人格权中的“贞操权”,
法律上真的是半点关系都没有,
记者怎么会扯上“贞操权”?
贞操权属自由权身体自主权范畴,
跟法律上配偶间“贞操义务”没有关系,
若真是人格权中的“贞操权”受侵害,
受侵害者绝对能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第195条1项明文就在那里,
若配偶跟别人上床,
只要双方都是“自愿的”,
也都有“行为能力”,
配偶想要告小三或小王要损害赔偿,
请求权基础并不是谁“贞操权”被侵害,
而是基于身分关系的“配偶权”被侵害,
请求权基础是民法第195条3项,
但现在的法律见解已经变了,
除非配偶是被不法侵害,例如被强奸..,
另一半才有机会主张“配偶权”被侵害,
也可以主张“人格权”的性自主或身体健康自由权受侵害。
但,若配偶系自愿跟小三小王出轨,
这只能当作声请裁判离婚的理由,
然后在离婚官司去跟出轨的求偿,
在过去,
哪怕配偶是自愿出轨,
被绿的可以主张配偶权被侵害,
现在,
除非配偶是非自愿被别人干,
另一半才可以主张“配偶权”受侵害,
也可以主张“人格权”受侵害,
这里是指民事责任,
当然还会有刑事责任。
结论:
本件能否主张“配偶权”容有争议,
但跟“人格权”中的贞操权没有关系。
※ 引述《paiopapa ()》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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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媒体来源:
: ETTODAY
: 2.记者署名:
: 记者黄翊婷
: 3.完整新闻标题:
: 3正宫告小三全败诉 法官:贞操权低于性自主权
: 4.完整新闻内文:
: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 台中地院近期有一名法官审理3起婚外情求偿案件,3名人妻均控诉丈夫外遇,小三侵害
到
: 她们的配偶权。但法官认为,贞操义务是对个人“性自主决定权”的限制,而“性自主
决
: 定权”为宪法保障的个人基本人权,贞操权的位阶明显较低,最终3起案件都被裁定驳
回
: ,目前仍在上诉审理当中。
: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3765/d3765822.jpg
: ▲台中3名人妻因婚外情案件向小三提告求偿,皆被判败诉。(示意图/VCG,与本案当
事
: 人无关。)
: 人妻A控诉医师夫外遇女业务,提告求偿100万元;人妻B则是抓包丈夫与小三相约上摩
铁
: 开房间,心碎求偿80万元;人妻C不满主管夫发生婚外情,还亲密称呼小三为“宝贝”
,
: 愤而决定提告求偿100万元。
: 然而,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驳回。法官给出的理由是,贞操义务是
对
: 个人“性自主决定权”的限制,而“性自主决定权”为宪法保障的个人基本人权,也就
是
: 说,每个人都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和他人发生性行为,除了可以消极拒绝不想要
的
: 性接触及性行为之外,也包括积极追求性的愉悦和满足的权利。
: 法官指出,民法并未明文规定配偶间互负贞操义务,纵使认为可从婚姻制度“推论”出
配
: 偶间应互负贞操义务,贞操权的位阶仍明显低于受宪法第22条保障的性自主决定权,“
第
: 三人”并非婚姻契约当事人,本来就不受贞操义务拘束,也不必协助维系原告夫妻婚姻
关
: 系的法律义务(至多有道德义务),纵使这个“第三人”与人夫合意性交,正宫也没有
任
: 何权利得以主张。
: 法官提到,若人夫与“第三人”结婚,也就是重婚,重婚的情节及法律效果,显然比婚
外
: 性行为严重,但立法者在民国74年修正民法第992条规定前,重婚为有效,仅是利害关
系
: 人得诉请法院撤销后婚而已,显见立法者并不认为重婚违反善良风俗。
: 法官说,举重以明轻,重婚比婚外性行为严重,立法者却不认为重婚违背善良风俗,所
以
: 对婚姻干扰强度更低的婚外性行为,自然也未违背善良风俗。
: 法官还在其中2起案件的判决书中载明,人妻没有对应该负担主要责任的配偶求偿,仅
向
: “第三人”求偿,若允许,无异于提供诱因给对婚姻、配偶毫无忠实、诚信、负责态度
的
: 已婚者,让他们积极发展婚外情,“岂合乎公平与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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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天会不会有人提一夫一妻的规定违背性自主权所以违宪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