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iopapa ()》之铭言:
: 备注请放最后面 违者新闻文章删除
: 1.媒体来源:
: ETTODAY
: 2.记者署名:
: 记者黄翊婷
: 3.完整新闻标题:
: 3正宫告小三全败诉 法官:贞操权低于性自主权
: 4.完整新闻内文:
: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 台中地院近期有一名法官审理3起婚外情求偿案件,3名人妻均控诉丈夫外遇,小三侵害到
: 她们的配偶权。但法官认为,贞操义务是对个人“性自主决定权”的限制,而“性自主决
: 定权”为宪法保障的个人基本人权,贞操权的位阶明显较低,最终3起案件都被裁定驳回
: ,目前仍在上诉审理当中。
: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3765/d3765822.jpg
: ▲台中3名人妻因婚外情案件向小三提告求偿,皆被判败诉。(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
: 人无关。)
: 人妻A控诉医师夫外遇女业务,提告求偿100万元;人妻B则是抓包丈夫与小三相约上摩铁
: 开房间,心碎求偿80万元;人妻C不满主管夫发生婚外情,还亲密称呼小三为“宝贝”,
: 愤而决定提告求偿100万元。
: 然而,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驳回。法官给出的理由是,贞操义务是对
: 个人“性自主决定权”的限制,而“性自主决定权”为宪法保障的个人基本人权,也就是
: 说,每个人都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和他人发生性行为,除了可以消极拒绝不想要的
: 性接触及性行为之外,也包括积极追求性的愉悦和满足的权利。
: 法官指出,民法并未明文规定配偶间互负贞操义务,纵使认为可从婚姻制度“推论”出配
: 偶间应互负贞操义务,贞操权的位阶仍明显低于受宪法第22条保障的性自主决定权,“第
: 三人”并非婚姻契约当事人,本来就不受贞操义务拘束,也不必协助维系原告夫妻婚姻关
: 系的法律义务(至多有道德义务),纵使这个“第三人”与人夫合意性交,正宫也没有任
: 何权利得以主张。
: 法官提到,若人夫与“第三人”结婚,也就是重婚,重婚的情节及法律效果,显然比婚外
: 性行为严重,但立法者在民国74年修正民法第992条规定前,重婚为有效,仅是利害关系
: 人得诉请法院撤销后婚而已,显见立法者并不认为重婚违反善良风俗。
: 法官说,举重以明轻,重婚比婚外性行为严重,立法者却不认为重婚违背善良风俗,所以
: 对婚姻干扰强度更低的婚外性行为,自然也未违背善良风俗。
: 法官还在其中2起案件的判决书中载明,人妻没有对应该负担主要责任的配偶求偿,仅向
: “第三人”求偿,若允许,无异于提供诱因给对婚姻、配偶毫无忠实、诚信、负责态度的
: 已婚者,让他们积极发展婚外情,“岂合乎公平与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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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备注:
: 哪天会不会有人提一夫一妻的规定违背性自主权所以违宪呀
看起来是当初通奸除罪化后,某些问题还是没解决的结果。
当初通奸除罪化的理由之一,就有这个:
“性别差异”
根据刑法第245-2规定,通奸罪可以宽恕配偶,仅对小三提告。然而实际情况是妻子容易原谅先生,仅对小三提告,但当妻子外遇时,先生因为自尊,原谅妻子的比例低,仍会提告,如此现象造成女性被告比例高于男性。
这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已经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权内容: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次引起争议的法官,估且不论贞操权和性自主权的问题,裁定理由也有讲到这一点。
法官还在其中2起案件的判决书中载明,人妻没有对应该负担主要责任的配偶求偿,仅向“第三人”求偿[m,若允许,无异于提供诱因给对婚姻、配偶毫无忠实、诚信、负责态度的已婚者,让他们积极发展婚外情,“岂合乎公平与事理?”
当年直接让产生原因(通奸罪)直接消失,但民事还是可以求偿,所以不告配偶只告小三还是实务常态。
以社会法感情而言,外遇这件事难道是单方而为吗?
为什么配偶拍拍屁股,可能跟原配道个歉就没事。
甚至这样操作,是不是隐含着某种思想:“我老公很乖的,都是外面坏女人带坏的,所以我要教训坏女人。”
老公小头管不住,只敢怪第三者。
更别提以常上新闻的外遇态样,都是有钱有势的男人去外遇,小 三都是漂亮年轻较无资力的女生。
原配不对有财力的索赔,仅对无财力的要求,获得一纸判决,可能每月仅能微薄扣薪几千元。
这种做法无宁只是宣示和惩戒小三,但外遇的主要人物之一,却轻轻放过。
当然解法很简单:“立委诸公规定民事侵害配偶权提告时,要两者一起告。”
但台湾立委及高官们正是外遇大户,想也知道不会立砸自己脚的法案。
所以当用这种新闻来表示法官是替执政党外遇找寻解法时,不妨想想法官的驳回正是点出现行制度下,得利的正是那些婚姻中出轨且有权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