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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来源:
ETTODAY
2.记者署名:
记者黄翊婷
3.完整新闻标题:
3正宫告小三全败诉 法官:贞操权低于性自主权
4.完整新闻内文: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台中地院近期有一名法官审理3起婚外情求偿案件,3名人妻均控诉丈夫外遇,小三侵害到
她们的配偶权。但法官认为,贞操义务是对个人“性自主决定权”的限制,而“性自主决
定权”为宪法保障的个人基本人权,贞操权的位阶明显较低,最终3起案件都被裁定驳回
,目前仍在上诉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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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3名人妻因婚外情案件向小三提告求偿,皆被判败诉。(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
人无关。)
人妻A控诉医师夫外遇女业务,提告求偿100万元;人妻B则是抓包丈夫与小三相约上摩铁
开房间,心碎求偿80万元;人妻C不满主管夫发生婚外情,还亲密称呼小三为“宝贝”,
愤而决定提告求偿100万元。
然而,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驳回。法官给出的理由是,贞操义务是对
个人“性自主决定权”的限制,而“性自主决定权”为宪法保障的个人基本人权,也就是
说,每个人都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和他人发生性行为,除了可以消极拒绝不想要的
性接触及性行为之外,也包括积极追求性的愉悦和满足的权利。
法官指出,民法并未明文规定配偶间互负贞操义务,纵使认为可从婚姻制度“推论”出配
偶间应互负贞操义务,贞操权的位阶仍明显低于受宪法第22条保障的性自主决定权,“第
三人”并非婚姻契约当事人,本来就不受贞操义务拘束,也不必协助维系原告夫妻婚姻关
系的法律义务(至多有道德义务),纵使这个“第三人”与人夫合意性交,正宫也没有任
何权利得以主张。
法官提到,若人夫与“第三人”结婚,也就是重婚,重婚的情节及法律效果,显然比婚外
性行为严重,但立法者在民国74年修正民法第992条规定前,重婚为有效,仅是利害关系
人得诉请法院撤销后婚而已,显见立法者并不认为重婚违反善良风俗。
法官说,举重以明轻,重婚比婚外性行为严重,立法者却不认为重婚违背善良风俗,所以
对婚姻干扰强度更低的婚外性行为,自然也未违背善良风俗。
法官还在其中2起案件的判决书中载明,人妻没有对应该负担主要责任的配偶求偿,仅向
“第三人”求偿,若允许,无异于提供诱因给对婚姻、配偶毫无忠实、诚信、负责态度的
已婚者,让他们积极发展婚外情,“岂合乎公平与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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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哪天会不会有人提一夫一妻的规定违背性自主权所以违宪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