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告陈时奋诽谤遭反控诬告 高虹安一审判刑

楼主: ip001 (ip)   2024-08-21 09:54:35
※ 引述《william8403 (威威威廉)》之铭言:
: 快讯/告陈时奋诽谤遭反控诬告 高虹安一审判刑10月
: ETTTODAY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 旅美教授陈时奋2022年以笔名“翁达瑞”PO文指称新竹市长高虹安抄袭论文,被高控告

: 嫌加重诽谤获不起诉后,反控高涉嫌诬告,双方历次出庭针锋相对,高坚称无罪,批陈

: 莫名其妙”、“乱搞”、陈自称“善尽公民责任的大学教授”、呛高“狡辩装笨”,台

: 地院审结,今(21日)判决高虹安10月徒刑,可上诉。
按诬告罪之成立,须行为人申告内容完全出于凭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无因,只因缺乏
积极证明致被诬告人不受诉追处罚者,尚难遽以诬告论罪(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号
、44年台上字第892号、59年台上字第581号判决先例参见);诬告罪之成立,以意图他人
受刑事处分虚构事实而向该管公务员申告,且所申告之事实必须完全出于虚构为要件,若
有出于误会或怀疑有此事实而为申告,以致不能证明其所诉之事实为真实,在积极方面尚
无证据证明其确系故意虚构者,纵被诉人不负刑责,而告诉人本缺乏诬告之故意,亦难成
立诬告罪名(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927号判决意旨参照)。
另按刑法第169条第1项之诬告罪,以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为构
成要件,故该项犯罪,不特须指出其具体事实,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且须“明知
”其为虚伪,具有故意构陷之情形始能成立,若系出于误会或怀疑有此事实而为申告,以
致不能证明其所诉之事实为真实,或系所告尚非全然无因,只因缺乏积极证明致被诉人不
受诉追处罚者,纵被诉人不负刑责,而申诉人本缺乏诬告之故意,自难成立诬告罪名(最
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号、44年台上字第892号、59年台上字第581号判决意旨参照)。
是以,诬告罪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诬告之直接故意(即确定故意)为必要;若为间接故意(
即不确定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以该罪相绳(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69号判决意旨参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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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鬼岛,诬告是很难成立的
高虹安能被判到诬告10个月
难以想像得罪了谁,要把高虹安往死里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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