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中央社
2.记者署名:
记者林长顺
3.完整新闻标题:
高虹安涉贪案北检上诉质疑刑度 指王郁文无悔意不宜缓刑
4.完整新闻内文:
高虹安被控诈领助理费案,台北地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处高虹安7年4月徒刑。高女的助理
黄惠玟、陈奂宇、王郁文判缓刑,陈昱恺无罪。台北地检署今天表示,已于16日提起上诉
。
新竹市长高虹安(停职中)被控于立委任内诈领助理费案,台北地方法院于7月26日依贪
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诈欺财物罪判处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月,褫夺公权4年。
另外,陈奂宇判处1年徒刑,缓刑3年,褫夺公权1年;黄惠玟判刑2年,缓刑5年,褫夺公
权2年;王郁文判刑2年,缓刑5年,褫夺公权2年;陈昱恺无罪。
台北地方法院认定,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浮报立法院公费助理的酬金
及加班费部分,高虹安犯罪所得新台币11万6514元,4人总计诈领12万3128元。
台北地检署认为,原审认定多数申报的加班费非属诈领,且助理缴回供零用金使用属私人
财产处分行为,而认无不法意图等情,但原审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费助理间之三方关系
,即“助理依劳基法对立委之加班费请求权”与“立委依立法院组织法对立法院申请加班
费补助之请求权”二者并不相同。
北检表示,“低薪高报”与“虚报加班费”本质上为相同诈术手法,应无差别待遇之必要
。高虹安自始即无给付助理“虚报之加班费”的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领,即构成诈术。被
告等人均有虚报加班费的主观犯意等情,是原审此部分认事用法,尚有未当。
量刑方面,北检认为,原审就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没收部分,并未纳入虚报多数“加班
费”部分,所以刑度有违罪刑相当,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没收。
北检指出,黄惠玟、陈奂宇、陈昱恺等助理,如果在审理中仍就客观事实坦承,此部分仍
请求法院宣告缓刑。
至于王郁文部分,北检认为王郁文自始未坦承犯行,并无悔意,犯后态度与其余助理显不
相同,不宜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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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请大家支持水母无罪
不信公理唤不回
相信水母绝对没有罪的
个人绝对会帮水母加油的!!!
话说...检察官上诉 罪好像是可以加重的
被告人单方面上诉才不会加重其罪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