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认真问 为何刑期可以合并?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4-08-17 14:02:57
※ 引述《eunhailoveu (恩海洛夫)》之铭言:
: 如题
: 我法盲啦
: 刚刚看到那个性侵幼儿那个加害者
: 好像全部的罪刑加起来超过一千年
: 但法官似乎把它全部合并成有期徒刑 28 年
: 我想问的是
: 为啥这种总刑期超过人类寿命的刑期
: 不是合并成无期徒刑
: 而是合并成有期徒刑?
: 即使关到死 还是便宜他耶
: 因为他还有几百年刑期要关
: 他都还没关完就死了
: 所以说合并成有期徒刑是在鼓励犯多一点罪吗?
: 反正最后都会浓缩成有期徒刑
: 这辈子还是有出来的机会
: 还是说这种总刑期超过一千年的
: 还是有可教化的机会
: 是吗是吗?
: 有没有法律专家可以说明一下
:
针对罪数之体系,
可分为认识上之罪数、评价上之罪数及科刑上之罪数进行讨论
检验行为人之数罪,必须依下列顺序为之,
即:认识上之罪数(分为:认识上一罪、认识上数罪)→
评价上之罪数(分为:法条竞合、包括一罪)→
科刑上之罪数(分为:科刑上一罪、科刑上数罪),进行分析。
评价和科刑上之罪数还有不罚之前行为与后行为、想像竞合犯、实质竞合等。
另外,
法律上有“宣告刑”和“执行刑”。
针对实质竞合之数罪,就各罪分别宣告之刑,依刑法所定之规则(刑法第51条),
并合处罚而定之应执行之刑。
通常之情形,刑罚均依“宣告刑”而为执行,故“宣告刑”即为“执行刑”,
只有在数罪并罚之情况,始有就“宣告刑”定“执行刑”之问题。
所以会出现宣告刑很多,但是执行刑很少的情形,
因为法律有规定,有期徒刑执行刑最多有期徒刑30年,
在只有有期徒刑的情况,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最多只能执行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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