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卢正被枪决前还“咬舌自尽” 监委:宪法

楼主: abcdragon (香蕉龙)   2024-08-17 11:26:34
1.媒体来源:
Newtalk新闻
2.记者署名:
林朝亿
3.完整新闻标题:
卢正被枪决前还“咬舌自尽” 监委:宪法法庭废死判决应思考冤案可能
4.完整新闻内文:
宪法法庭即将针对死刑是否存废做出判决。监委王美玉、高涌诚今(16)日举行记者会提出
当年已遭枪决的卢正案的3个新事证,希望法务部能提出上诉或再审,也说司法也曾冤枉
人,也曾错误执行,宪法法庭应该参考冤案的可能。此外,高涌诚也引述枪决执行笔录透
露,卢正在被枪决前,不仅喊冤,还企图咬舌自尽。
台南妇人詹春子遭人勒毙且以胶带捆绑,一个月后警方逮捕与她相熟的前保安警察卢正。
卢正于2000年6月29日被依掳人勒赎罪判决死刑,同年8月10日再审遭驳回,并且在法务部
长陈定南批准下于9月7日晚间8点20分在台南看守所遭枪决。但卢正枪决前,还是喊冤,
并企图咬舌自尽。家属也数度到监院陈情。
其中,台南高院认定卢正犯案的时间序为,1997年12月18日18时,卢正杀害被害人。20时
将被害人尸体弃尸。12月19日16时路人发现尸体报案。19时,检方勘查案发现场。
但监委认为,被害人死亡时间有疑义。经台大法医研究所教授萧旭峰以法医昆虫学依本案
相同条件进行死后间隔模拟实验结果,研判死者应系1997年12月19日接近尸体寻获时方遭
杀害并弃尸,原确定判决认定被害人的死亡及弃尸时间,明显与科学事实不符,经查卢正
于1997年12月19日已遭警方跟踪监控,有明确不在场证明,原确定判决认定詹春子遭卢正
杀害弃尸,显与事实不符,违反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
王美玉也针对鞋带是否是凶器,邀请宜兰县警局鉴定科股长蓝锦龙鉴定后,认为显示卢正
之自白欠缺真实性,原确定判决认定之犯罪事实有误。同时,也请台大心理系副教授赵仪
珊调出卢正侦讯笔录逐字稿鉴定,提出“供述鉴定报告”认为,卢正自白的真实性低,错
误自白的可能性高。
王美玉说,这个案子卢正没有被刑求,只是警询时间非常长,违反刑事诉讼法。对于新发
现的三项证据,也已经送给法务部,提出非常上诉或再审。
高涌诚表示,他们曾把卢正遭受死刑执行的卷档调出,他以“惨不忍睹”形容。他说,这
些不适合公开,但笔录部分可以让大家了解。
高涌诚说,死刑执行前检察官要开庭询问,有否收到最高法院判决,笔录记载是“有收到
”,但后来划掉改成“不答”。检察官询问“现在要执行死刑,你有何话要说?”卢正:
“我是冤枉的,我书状准备待提出”(后面括号但未提出,就是没有现场提给执行检察官
)。
检察官问,“你最后有何遗言?”卢正:“没有”。高涌诚说,令人惊骇的是,即使要枪
决,受询问人也是要盖印。而在场的书记官照实纪录:“受讯问人拒签,并欲咬舌自尽,
无法按指纹”。
高涌诚说,最后还是有个指纹,后面记载是“麻醉后补盖指纹”。书记官很老实,把“麻
醉”两个字划掉,“是其后再补盖指纹”。高涌诚说,卢正在检察官执行死刑前还是喊冤
,甚至要咬舌自尽、不愿意盖指纹。
另外,对于死刑执行的程序,高涌诚也质疑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1条规定“死刑,应
经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令”。但有人看过“死刑执行令吗?几乎没有。除非是1952(民国41
年)以前”。他秀出当年卢正执行死文的公文,就是“法务部函”,也没有印信,执行一
条人命连法务部印信都没有。
高涌诚说,当初刑事诉讼法是参照日本大正时期刑诉法草案,日本由法务大臣“令准”,
也就是这样的责任是由法务大臣承担。但回到台湾,1952年公文程式条例,简化行政程序
,法务部便宜行事,改用“函”,执行一条人命连法务部的印信都没有,严苛来讲,其实
也是草菅人命,是否应该由部长承担责任的归属不见了。
高涌诚说,这次除了三项新事证,他们认为,这次司法委员会同意,将此调查意见送给宪
法法庭,因为宪法法庭即将针对死刑是否违宪即将判决。也就是,司法也曾冤枉人,也曾
错误执行。宪法法庭应该参考冤案的可能性。
此外,此案在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决有罪的法官,就是现任监委蔡崇义,媒体询
问,是否有跟蔡崇义交换意见,高涌诚则说,蔡崇义依法申请回避本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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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8-16/932528
6.备注:
监委确实是在帮废死联盟带风向
https://www.taedp.org.tw/topic/10497
废死联盟之前就有拿卢正做文章了
重点死刑案是时任法务部长陈定南批准的
陈定南不就“陈青天”吗?
这是司法界自己要检讨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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